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失火案件(94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陳述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7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其所開設之自助餐店烹煮食物時,疏於注意,未熄滅火源,即先行離去,以致引發火災,火勢延燒附近住屋,波及原告乙○○向巫喜得承租彰化市○○路○○○號房屋,燒燬原告經營之元帥傢俱行之店鋪及倉庫、住家、辦公室等面積達160多坪,損失營業器具、倉庫貨品、住家生活用品如後附清單所載,價值1600萬元(其中原告使用的物品同意折舊一半)。被告甲○○自發生火災後,即推諉責任避不出面處理災後事宜,為此乃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提出錄有火災後拍攝之相片及錄影之光碟一片、黑白列印之災後圖片50張為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陳述略以:
㈠本件係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刑案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認定被告甲○○有罪,並科處罪刑。惟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意旨參酌)。法院自得依職權自行認定事實,不受刑事判決拘束,合先敘明。
㈡原告指被告未熄滅火源即離開所經營之自助餐店,致發生火
災,燒毀其屋內之物,而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否認火災之發生係因被告用火不慎所造成。經查本件火災,依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認為:起火處為被告自助餐店西側大型爐灶南起第一個鍋子附近的可能性最大,起火原因以烹飪不慎引起火災的可能性最大。但查:①以現場燃燒後之狀態,被告之自助餐店正面及西側受燒狀況不嚴重,但靠近鳥店之東側及鳥店受燒狀況較為嚴重,且在起火點處之冰箱、水槽及瓦斯桶及爐具都還在,如火源是在被告自助餐店西側大型爐灶南起第一個鍋子附近,理應冰箱、水槽及瓦斯桶及爐具全部燒毀,但冰箱、水槽及瓦斯桶及爐具僅是燻黑。②本件火災發生當時,是西北風,但依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處研判,火流或由北往南燒,或由東往西燒,或由檳榔攤西南往東北方向燒,與風勢全然不同。③又本件火災如是因被告烹煮肉燥,因用火不慎而發生火災,則依經驗法則判斷,鍋內肉燥因受燒過久,致鍋子被燒穿,應事先聞到濃重的肉燥燒焦味,再將鍋子燒穿,繼而肉燥會因火燒成灰,而不致發生火災為是。④再者現場之房屋均為鐵皮加蓋石綿瓦之老舊建物,屋齡有十餘年,是否因電線走火造成,不無可疑,況調查報告書,並未就電線走火加以研判,不無疏漏。⑤又現場建物均是鐵皮鋼架建物,如受燒嚴重應會坍塌,如本件火災起火處是在被告自助餐店之爐具上,則應是以爐具上方受燒最嚴重,屋頂整個坍塌,但以現場照片觀之,鐵架坍塌最嚴重處是在被告與隔壁鳥店的交接處,由此研判起火處應不是在被告使用的爐具處才是。⑥況被告在彰化市○○路○○號經營「粗魯爌肉飯」自助餐店已有六年之久,其每日營業時間,係由下午七時至隔天早上六時許,於每日早上六時過後,即準備打烊,將店內桌、椅、碗、盤收拾完整,將鍋爐洗淨,再到市場購買當日下午開店營業要用的菜,採買完後,拿回自助餐店放好,然後再回家休息,無一日有變。因此被告離開自助餐店時,爐火一定是熄滅的,從無未關爐火即行離去之紀錄。因此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絕非因被告使用爐火不慎所造成。被告自無庸負賠償責任。㈢退步言之,縱依刑事卷之認定,被告應對本件火災負責,則
關於損害賠償之訴為原告者除須陳明其有請求權外,並須就受實際損害之數額加以證明,此為一般之原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56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所主張損失之財物,為原告片面記載,被告否認真正,依舉證責任法則,應由原告就其屋內確有該些物品被燒毀之事實提出明確之證據證明之。又倘原告所主張損失之財物確屬存在,但究係於何時購買?有無購買憑證或收據?原購入價格若干?是新品或舊品?是否已完全燒毀而不堪使用?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認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被告認為應扣除折舊部分,而不得以新品價格求償,方屬合法合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1,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5 月17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其所開設之自助餐店烹煮食物時,疏於注意,未熄滅火源,即先行離去,以致引發火災,火勢延燒附近住屋,波及原告向巫喜得承租彰化市○○路 ○○○號房屋,燒燬原告經營之元帥傢俱行之店鋪及倉庫、住家、辦公室等面積達160 多坪,損失營業器具、倉庫貨品、住家生活用品如後附清單所載,價值1600萬元(其中原告使用的物品同意折舊一半)。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被告則以:本件刑案部分雖判處被告有罪,惟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仍應依職權自行認定事實。原告指被告未熄滅火源即離開所經營之自助餐店,致發生火災,惟被告否認火災之發生係因被告用火不慎所造成。以現場燃燒後之狀態、當時是吹西北風,研判起火點應該不是在被告使用的爐具處,而係電線走火所造成,絕非因被告使用爐火不慎所致,被告自無庸負賠償責任。縱認被告應對本件火災負責,原告亦應就其所受實際損害之數額加以證明,且應扣除折舊部分,而不得以新品價格求償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前揭主張及抗辯,對於93年5 月17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被告開設之自助餐店及附近住屋等處,發生火災,燒燬原告經營之元帥傢俱行店鋪及倉庫、住家、辦公室之事實,為雙方所不爭執。兩造所爭執者則為:本件火災之發生是否被告之過失所引起?原告所受損害之確切數額若干?爰分析說明如下:
㈠本件火災發生後,被告經原告乙○○及巫喜得、黃秀鳳、曾
國書等受害者提出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失火罪嫌而予以提起公訴。一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919 號判決被告「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嗣經檢察官及被告雙方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上訴駁回」予以維持而告確定在案。雖被告在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亦以前情辯解否認犯行,然針對被告所辯,該刑事確定判決均詳予調查審理,已認不可採。而被告復僅泛指:研判起火點應該不是在被告使用的爐具處,顯係電線走火所造成,絕非因被告使用爐火不慎所致云云,而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可供審酌,殊無足取。是本件原告援引刑事確定判決之事證,主張火災之發生係被告之過失所引起,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證,審酌火災發生後,彰化縣消防局立即派員到火場勘查,依現場搶救情形暨災後按火流方向、物品燃燒程度、物品炭化程度留存狀況比較結果,作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鑑定明確,應堪採信而可據以認定。
㈡原告提出如後附清單所載營業器具、倉庫貨品、住家生活用
品等遭火災燒毀,雖其未能逐一舉證予以證明其確切數據,但以火災之特殊事件,物件被火燒毀後,已成灰燼,且火災發生後,經現場勘查鑑識清理,原告之店鋪、倉庫、住家、辦公室均同遭火波及,所有憑證資料皆已滅失之情形,要求原告詳盡舉證,確實有其困難。是以依原告主張,再參酌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調取「元帥傢俱行」於93年5月17日火災發生前之營業資料(含營業額、報稅等資料),經該局函復並檢送「元帥商行」93年4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稅籍資料」顯示,93年4月份之銷售額為9,691,626元、進貨額為3,579,956元之經營概況,則原告提出如後附清單所示損害,廚房部分63,650元、展示間部分613,300元、騎樓部分210,000元、招牌部分75,300元、辦公室部分396,500元、貨架貨品部分14,190,000元、廁所及交通器材部分105,000元、生財器具55,100元、房屋設備損失800,000元,總計16,359,250元,以其一個月之銷售額近千萬元之情形觀之,上開損害總額堪認實在。惟其中除貨架貨品部分14,190,000元外,應以折舊一半計算,故應扣除折舊1,159,425元(即廚房部分31,825元、展示間部分306,650元、騎樓部分105,000元、招牌部分37,650元、辦公室部分198,250元、廁所及交通器材部分52,500元、生財器具27,550元、房屋設備損失400,000元)。又原告自認清理現場取得廢鐵70噸,每公斤賣得5元,鋁合金9噸,每公斤賣得30元,即廢鐵賣得35萬元、鋁合金賣得27萬元,合計62萬元,亦應予以扣除,則應自原告請求總金額1600萬元中,共扣除1,779,425元。從而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總金額為14,220,575元。
五、綜上所述,本件火災之發生應為被告之過失所引起,而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亦即被告之過失與原告之受有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原告於被告所涉失火罪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於14,220,575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請求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前述准許部分,並依原告請求酌定擔保金額宣告准予假執行。而駁回原告之訴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一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邱森樟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H元帥火災損失清單┌──────────────────────────┐│一 廚房部分 │├──────────────────────────┤│ 冰箱一台 = 12000 │├──────────────────────────┤│ 抽油煙機一台 4000 │├──────────────────────────┤│ 不銹鋼流裡台 3000 │├──────────────────────────┤│ 玻璃櫥櫃一座 8000 │├──────────────────────────┤│ 木架一座 2000 │├──────────────────────────┤│ 不銹鋼餐桌一張3500 │├──────────────────────────┤│ 電鍋一只 1000 │├──────────────────────────┤│ 烤箱一個 650 │├──────────────────────────┤│ 餐椅6張×500=3000 │├──────────────────────────┤│ 晚盤. 鍋.刀皿損失部分5000 │├──────────────────────────┤│ 調味品及可用食品3000 │├──────────────────────────┤│ 地磚 = 10坪 9000 │├──────────────────────────┤│ 門窗 2000 │├──────────────────────────┤│ 玻璃門 = 5000 │├──────────────────────────┤│ 水電線路 = 2000 │├──────────────────────────┤│ 照明 = 500 │├──────────────────────────┤│共 63650元 │└──────────────────────────┘┌──────────────────────────┐│二 展示間部分 │├──────────────────────────┤│ 木工裝潢 100000 │├──────────────────────────┤│ 水電照明 20000 │├──────────────────────────┤│ 電動門四座25000×4=100000 │├──────────────────────────┤│ 捲門一座 = 8000 │├──────────────────────────┤│ 鋁合金玻璃門窗三座×20000=80000 │├──────────────────────────┤│ 自動門一座 = 40000 │├──────────────────────────┤│ 地毯磚 = 30000 │├──────────────────────────┤│ 輕鋼架30坪 ×750= 22500 │├──────────────────────────┤│ 壁紙 = 15000 │├──────────────────────────┤│ 掛椅架 100 ×200=20000 │├──────────────────────────┤│ 展示椅 100只×700=70000 │├──────────────────────────┤│ 現場展示品 │├──────────────────────────┤│ 二層床一座 8000 │├──────────────────────────┤│ 沙發床一座 4500 │├──────────────────────────┤│ 不銹鋼沙發床一座=4800 │├──────────────────────────┤│ 麻製麻將桌一張 =3000 │├──────────────────────────┤│ 樹頭桌一座 20000 │├──────────────────────────┤│ 木化石二個 20000 │├──────────────────────────┤│ 強化玻璃大桌二座共 10000 │├──────────────────────────┤│ 小桌 15 張×1500共 22500 │├──────────────────────────┤│ 人造樹四棵 15000 │├──────────────────────────┤│共 613300元 │└──────────────────────────┘┌──────────────────────────┐│騎樓部分 │├──────────────────────────┤│ 地毯磚 = 15000 │├──────────────────────────┤│ 展示品 =100000 │├──────────────────────────┤│ 六角帳篷 一座 30000 │├──────────────────────────┤│ 秋千椅雙人一座 = 3000 │├──────────────────────────┤│ 單人 一座 = 2500 │├──────────────────────────┤│ 鈇管秋千 一座 = 2500 │├──────────────────────────┤│ 公園椅 四座 = 10000 │├──────────────────────────┤│ 躺椅 二座 = 7000 │├──────────────────────────┤│ 椅組逴傘整組三座= 24000 │├──────────────────────────┤│ 展示椅 20只 = 10000 │├──────────────────────────┤│ 照明設備 6000 │├──────────────────────────┤│共 210000 元 │└──────────────────────────┘┌──────────────────────────┐│招牌部分 │├──────────────────────────┤│ 彰鹿路向北面帆布.鐵架 = 30000 │├──────────────────────────┤│ 小帆布. 鐵架 = 10000 │├──────────────────────────┤│ 照明設備=木瓜燈四個 = 3000 │├──────────────────────────┤│ 日光燈六座 4800 │├──────────────────────────┤│ 彰鹿路西向帆布. 鐵架 = 25000 │├──────────────────────────┤│ 照明設備=木瓜燈三個 = 2500 │├──────────────────────────┤│共 75300元 │└──────────────────────────┘┌──────────────────────────┐│辦公室部分 │├──────────────────────────┤│ 鋼製辦公桌五尺 = 5000 │├──────────────────────────┤│ 椅子.辦公椅.及樣品 = 9000 │├──────────────────────────┤│ 鐵櫃及資料夾 5000 │├──────────────────────────┤│ 名片.目錄.海報.回數票.回郵信封 32000 │├──────────────────────────┤│ 沙發椅組 211連茶几共 20000 │├──────────────────────────┤│ 電動門一座 22000 │├──────────────────────────┤│ 鋁合金門= 16000 │├──────────────────────────┤│ 窗帘二窗= 4000 │├──────────────────────────┤│ 木工裝潢= 40000 │├──────────────────────────┤│ 東元冷氣分離式一組 48000 │├──────────────────────────┤│ 輊鋼架十坪 ×750 = 7500 │└──────────────────────────┤│ 照明=坎入式燈具四座4000 │├──────────────────────────┤│ 電腦二台液晶顯示器二台燒錄器一台= 62000 │├──────────────────────────┤│ 精英手提電腦一台 28000 │├──────────────────────────┤│ 不斷電系統一套 2500 │├──────────────────────────┤│ 電話機四支(內含一無線電話)=5000 │├──────────────────────────┤│ 手機四支 = 20000 │├──────────────────────────┤│ 外接式燒錄機一台4000 │├──────────────────────────┤│ 隨身硬碟30G一只4000 │├──────────────────────────┤│ 新力相機充電器.富士充電器 3000 │├──────────────────────────┤│ 康柏3950PDA連同記憶 256兩只 = 18000 │├──────────────────────────┤│ 富士記憶卡64一片.32一片.五合一讀卡機=1500 │├──────────────────────────┤│ 無敵翻譯機 8000 │├──────────────────────────┤│ 大型相機三角架一座=2500 │├──────────────────────────┤│ 樹榴茶几一座 12000 │├──────────────────────────┤│ 泡茶器材及茶葉 =5000 │├──────────────────────────┤│ 飲水機一台 2500 │├──────────────────────────┤│ 印表機一台 1600 │├──────────────────────────┤│ 護貝機一台. 護貝紙=1500 │├──────────────────────────┤│ 掃描器二台 5600 │├──────────────────────────┤│ 傳真機二台 7000 │├──────────────────────────┤│ 和式茶几一座8000 │├──────────────────────────┤│ 書架一座 2000 │├──────────────────────────┤│ 地毯磚 4坪=3000 │├──────────────────────────┤│ 棉被.毯子.蚊帳.枕頭.衣物=3000 │├──────────────────────────┤│ 優美打卡鐘=4000 │├──────────────────────────┤│共 396500 元 (實為426200 元) │└──────────────────────────┘┌──────────────────────────┐│貨架部分(含木板)=150000 │├──────────────────────────┤│貨品部分 │├──────────────────────────┤│ 美人椅 300 ×1425= 427500 │├──────────────────────────┤│ 貝多芬雙人15 ×2800= 42000 │├──────────────────────────┤│ 摩登椅 4000 × 350= 0000000 │├──────────────────────────┤│ 長城椅 900 × 575= 517500 │├──────────────────────────┤│ 全鋁椅 200 × 575= 11500 │├──────────────────────────┤│ 蘋果椅 3000 × 350= 0000000 │├──────────────────────────┤│ 蝙蝠椅 200 ×1700= 340000 │├──────────────────────────┤│ 珍珠椅 200 ×1500= 300000 │├──────────────────────────┤│ 彈簧藤椅 150 ×1700= 255000 │├──────────────────────────┤│ 高六合椅 20 × 850= 17000 │├──────────────────────────┤│ 皇冠椅 400 ×1300= 520000 │├──────────────────────────┤│ 伯爵椅 300 ×2000= 600000 │├──────────────────────────┤│ 葡萄椅 200 ×1300= 260000 │├──────────────────────────┤│ 貴妃椅 150 ×1300= 195000 │├──────────────────────────┤│ 白鐵桌圓 30 ×1150= 34500(2尺) │├──────────────────────────┤│ 白鐵桌方 20 ×1150= 23000(2尺) │├──────────────────────────┤│ 白鐵桌圓 20 ×1400= 28000(2.3尺) │├──────────────────────────┤│ 白鐵桌圓 30 ×1800= 54000(2.7尺) │├──────────────────────────┤│ 白鐵桌方 20 ×1800= 36000(2.7尺) │├──────────────────────────┤│ 拼板桌 2 ×2000= 4000 │├──────────────────────────┤│ 圓玻桌 500 × 650 =325000(2尺) │├──────────────────────────┤│ 500 ×1150 =575000(2.7尺) │├──────────────────────────┤│ 150 ×2225 =333750(3.5尺) │├──────────────────────────┤│ 方玻桌 350 × 750 =262500(2尺) │├──────────────────────────┤│ 250 ×1250 =312500(2.7尺) │├──────────────────────────┤│ 長方桌 45 ×3150 =141750 │├──────────────────────────┤│ 編玻桌 250 × 850 =212500(2尺) │├──────────────────────────┤│ 250 ×1425 =356250(2.7尺) │├──────────────────────────┤│ 180 × 245 =436500(3.5) │├──────────────────────────┤│ 玫瑰公園椅 雙 140 ×2575 =360500 │├──────────────────────────┤│ 單 30 ×2150 = 64500 │├──────────────────────────┤│ 木條長桌 100 ×2000 = 200000 │├──────────────────────────┤│ 木條雙人椅 560 ×1425 = 798000 │├──────────────────────────┤│ 沙發床 30 ×3000 = 90000 │├──────────────────────────┤│ 9尺鋁傘 50 ×1700 = 85000 │├──────────────────────────┤│ 木傘 400 ×1700 = 680000 │├──────────────────────────┤│ 7尺鋁傘 90 ×1300 = 117000 │├──────────────────────────┤│ 木傘 500 ×1300 = 650000 │├──────────────────────────┤│ 編網長桌 30 ×2200 = 66000 │├──────────────────────────┤│ 鑄鐵方桌 30 ×1800 = 54000 │├──────────────────────────┤│ 傘座 9Kg 250 × 650 = 162500 │├──────────────────────────┤│ 傘座 600 × 750 = 450000 │├──────────────────────────┤│ 鑄鋁公椅 80 ×2850 = 228000 │├──────────────────────────┤│ 兒童公圜椅+長凳 65 ×750 = 48750 │├──────────────────────────┤│ 飛碟吧椅 400 ×1500 = 600000 │├──────────────────────────┤│ 美國長桌 150 ×1200 = 180000 │├──────────────────────────┤│ 短桌 100 ×1000 = 100000 │├──────────────────────────┤│ 長桌 50 × 700 = 35000 │├──────────────────────────┤│共 00000000 元 │└──────────────────────────┘┌──────────────────────────┐│廁所部分=1500 │├──────────────────────────┤│ 三洋超首皮洗衣機= 15000 │├──────────────────────────┤│ 乾衣機一部 8000 │├──────────────────────────┤│ 櫻花電熱水器 9500 │├──────────────────────────┤│交通器材部分 │├──────────────────────────┤│ 鋁合金高級單車四輛 70000 │├──────────────────────────┤│ 照明設備 1000 │├──────────────────────────┤│共 105000 元 │└──────────────────────────┘┌──────────────────────────┐│生財器具 │├──────────────────────────┤│ 立式鑕床 6000 │├──────────────────────────┤│ 電火石磨台 =2000 │├──────────────────────────┤│ 氣動釘槍二支 3500 │├──────────────────────────┤│ 美國電鑽一支 =3500 │├──────────────────────────┤│ 攻牙電鑽一支 =4500 │├──────────────────────────┤│ 鋼板工作台一座 6000 │├──────────────────────────┤│ 鉗工台 =1000 │├──────────────────────────┤│ 1/2馬手提空壓機=4000 │├──────────────────────────┤│ 電動起子 = 700 │├──────────────────────────┤│ 其他小型手工具 =2000 │├──────────────────────────┤│ 飲水機 4000 │├──────────────────────────┤│ 收音機 = 500 │├──────────────────────────┤│ 折合樓梯二支 2500 │├──────────────────────────┤│ 長拉梯一支 6000 │├──────────────────────────┤│ 搬運推車二台 2000 │├──────────────────────────┤│ 小推車二台 1500 │├──────────────────────────┤│ 3 ×6 白黑板三片 5400 │├──────────────────────────┤│共 55100元 │└──────────────────────────┘┌──────────────────────────┐│靠彰水路房屋損失 │├──────────────────────────┤│ 房屋隔間裝潢 50000 │├──────────────────────────┤│ 水電照明 30000 │├──────────────────────────┤│ 電動門 30000 │├──────────────────────────┤│ 衛生間 2000 │├──────────────────────────┤│ 床鋪 30000 │├──────────────────────────┤│ 電視 12000 │├──────────────────────────┤│ 音響 9000 │├──────────────────────────┤│ 櫥櫃五個化妝台一個20000 │├──────────────────────────┤│ 衣物 10000 │├──────────────────────────┤│ 棉被 30000 │├──────────────────────────┤│ 貨品 15000 │├──────────────────────────┤│ 貨架 65000 │├──────────────────────────┤│ 廣告招牌 120000 │├──────────────────────────┤│ 鋪設地板 20000 │├──────────────────────────┤│ 冷氣 2台 50000 │├──────────────────────────┤│ 學生書籍 20000 │├──────────────────────────┤│ 化妝品 10000 │├──────────────────────────┤│ 地毯 │├──────────────────────────┤│共約 800000 元 │└──────────────────────────┘┌──────────────────────────┐│以上總計 16,359,25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