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 訴人 鄭文川即祭祀公業鄭祿成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 代 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水濱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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