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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上易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234號上 訴 人 張德樹即祭祀公業張楊飄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被 上 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5月16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關於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坐落於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公業所有,被上訴人承租其中如附圖所示76平方公尺之土地外,並與訴外人鄭慶榮(承租824A部分)共同使用824D部分之巷道,自應按比例負擔此巷道之租金,爰於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擴張此事項之請求,求為被上訴人甲○○承租上訴人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如原判決附圖所示824D 部份面積61平方公尺土地之租金,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年26004元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824D部分為公眾使用之既成巷道,非伊所專屬使用之道路伊不同意上訴人之追加請求等語置辯。

三、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訴所主張上開824D 部分土地之使用事實, 為是否有租賃關係之另一租賃關係事實,並非單純同一租賃之租金數額擴張事項、自為新訴,為訴之追加,依上揭規定,被上訴人既不同意,即不許追加,是其追加起訴,於法不合,自應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陳成泉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豪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增加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