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87號聲 請 人 甲○○(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請求轉讓渡書存在事件,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0號確認轉讓渡書存在事件,因兩造遲誤本院所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九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撤回上訴而終結。是聲請人(即上訴人)就該事件聲請繼續審判,依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陳成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禎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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