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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52,000元,應徵裁判費104,8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美利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