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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再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