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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丁○○

乙○○丙○○甲○○即許明珠之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相對人即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再審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本院87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88年度再易字第17號裁定、9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92年度再易字第56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主張:本院83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關於再審被告同意建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應僅為新台幣(下同)17萬544元,再審被告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故該判決於宣示時即告確定,然再審被告違法上訴,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裁定誤予廢棄發回更審,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誤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裁定誤予駁回等裁判,均屬違法裁判。依大法官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既具判決之形式,仍得提起再審救濟。

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查該案件,業經本院另案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及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498條、499條規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自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惟迭經本院以87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88年度再易字第17號裁定、9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92年度再易字第56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查再審聲請人只要於30日再審期間就最後之聲請再審裁定即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聲請再審,則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及歷次違法再審訴訟,均應撤銷改判。為此聲明:㈠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裁定(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及裁定,業經本院另案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 號判決、本院87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88年度再易字第17號裁定、9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92年度再易字第56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應予一併廢棄,以回復台中高分院83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原確定力。㈡再審被告應同意再審原告就坐落南投縣○○鎮○○段第658地號系爭209平方公尺土地,重新建築RC造五層樓房使用。㈢前審訴訟第一、二、三審及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關於對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87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88年度再易字第17號、9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92年度再易字第56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部分:

㈠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準用上開規定,則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

㈡查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於86年9月15日宣判,再

審原告86年12月20日收受,經最高法院87年3月26日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於87年4月15、16日收受該裁定書;87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係88年8月20日裁定,再審原告於88年8月26日至同年8月30日收受該裁定書;88年度再易字第17號裁定係90年5月22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0年6月6日收受該裁定書;9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係91年4月23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1年5月3日至同年5月7日收受該裁定書;91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係92年7月9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2年7月18 日至同年7月21日收受該裁定書;92年再易字第56裁定係93 年2月9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3年2月16日收受該裁定書;93 年度再易字第23號裁定係於93年6月30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3年7月7、8日收受該裁定書;93年度再易字第47號裁定係於93年10月29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3年11月9、10日收受該裁定書;94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係於94年8月23日裁定,再審原告於94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日收受該裁定書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閱無訛,並有送達回證附各該卷宗。查上開各該裁定,均不得再抗告,而再審原告遲至95 年1月6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即95年度再易字第7號),亦有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書狀上之日期戳可證,則前開各該裁定均已逾30日之再審不變期間,而再審原告亦未提出有何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證據,其對前開裁判提起再審,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關於對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㈠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

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對於裁定聲請再審,非主張該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為之,若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並未表明對聲請再審對象之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者,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69年台聲字第123號、73年台聲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此同法第507條規定,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準用之。是以再審之聲請,除應表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不得僅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判有所指摘外,其所持再審事由,如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或裁定駁回後,亦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更行提起。否則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㈡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聲請再審,其

要旨謂:查本院8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判決及上開歷次再審裁判,違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一至之十二條、第498條、第499條、第466條;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8條;及最高法院32年度台抗字第1014號判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然核其所述內容,仍僅一再引據最高法院32度台抗字第1014號判例意旨:「計算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二項之結果,既應以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縱於起訴後有所增加,亦與計算上訴利益無關」,認為本院83年度上字第803號判決,就有關:「坐落南投縣○○鎮○○段第658地號系爭209平方公尺土地,重新建築RC造五層樓房」部分,未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而就本件再審對象之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泛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卻無具體就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其所引上開判例、解釋、法條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為表明,自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況其先前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亦以此相同事由為之,迭經各次裁定認無再審理由,詳予敘述駁回其聲請之理由及依據,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乃再審原告持相同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顯非合法。

㈢查再審聲請人另指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71號裁定,違反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87號判例,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然查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87號判例意旨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有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縱該地上所建之房屋因故滅失,而租用基地之契約要未失其存在,承租人仍得申重建,且其申請重建之屋,除契約別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不問是否與原狀相符,出租人均負有同意重建之義務」。然查本案爭點乃在本院83年度上字第803號判決,就有關:「坐落南投縣○○鎮○○段第658地號系爭209 平方公尺土地,重新建築RC造五層樓房」部分,是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87號判例意旨,核與本件無關,自無法比附援引,是再審原告錯引判例為再審事由,顯無理由。

參、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訴訟,不合法,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 1、2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德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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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