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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再易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79號再審聲請人 戊○○

丙○○丁○○乙○○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85年3月28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87年3月26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號第6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07條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59號判決及87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為由,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及第507條規定,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C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