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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再易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原告 甲○○本件再審原告所提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62,600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水通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舜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