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乙○○ 台北市○○區○○路○○○巷○○號13樓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對於民國95年9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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