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佳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被上訴人 錸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2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6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蔡王金全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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