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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建上更(一)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 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 上訴人 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皇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1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5年0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邱森樟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