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超越環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抗告人因與債權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94年度裁全字第94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如就債務人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5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略以:其於SKB0000000號支票退票後,欲將原所購買之貨品歸還相對人,為相對人所拒等語,係屬實體上之問題,應另行訴訟解決。至抗告人請求返還電腦硬碟內之會計及客戶資料,使抗告人公司得繼續經營,為假扣押執行問題,應向執行法院聲請,非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能處理,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麗慧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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