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甲○○
現於台中監獄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及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關於聲請人就其附帶訴訟部分,聲請應為更正判決及補充判決,然因本院就聲請人之附帶訴訟部分業已另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以本院所為之95年度智上字第19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應予更正或補充判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為更正判決及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麗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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