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上訴 人 曾妙年即正泰商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複 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專利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7頁倒數第3、4行,關於第106273號專利權公告之時間為「89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9年5月1日」;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8、9行,關於系爭鋼板關於扣接構造及導水防漏部分之設計,「確與系爭專利實質,自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言」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與系爭專利實質不相同,自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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