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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重上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 上訴人 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07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遷屋還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