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法 官 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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