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住台中市○○路1之67號8樓之3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住同右被上訴人 保証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設彰化縣○○鎮○○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彰化縣○○鎮○○里○○路○○○號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號12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甲○○、上訴人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應親自到庭說明案情。
三、被上訴人應請洪桂森副總經理到庭補充說明案情。
四、庭期併試行和解,兩造請擬願和解條件,以利和解。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法 官 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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