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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重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丁○○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乙○○律師被 上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容忍通行及拆除障礙物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107,514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容忍通行及拆除障礙物事件,依鑑定結果及兩造合意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51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923元,惟上訴人向本院繳納131,437元,有統一收據可稽,溢繳107,514元,揆諸前開規定,溢繳部份應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M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