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丙○○

乙○○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 96年度上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6年 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人雖補正提出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乙○○原有之律師資格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於73年10月27日懲戒除名確定,乙○○現已不具律師資格,上訴人仍未合法補正,爰再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張浴美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M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