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律師被 上訴 人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於股票上簽名、蓋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96年4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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