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視同上訴人 乙○○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法 官 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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