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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7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4號)駁回其訴,及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其復再提起上訴,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萬元,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21,790元、32,685元、32,685元,乃上訴人迄今各僅繳納3,000元、4,500元、4,500元,各尚欠18,790元、28,185元、28,1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