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文心凱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04月0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0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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