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複 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被 上訴 人 辛○○
乙○○甲○○丁○○己○○壬○○(原名張蕊)癸○○庚○○寅○○丑○○丙○○上11人共同 武燕琳律師訴訟代理人上11人共同 子○○複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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