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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複 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被 上訴 人 辛○○

乙○○甲○○丁○○己○○壬○○(原名張蕊)癸○○庚○○寅○○丑○○丙○○上11人共同 武燕琳律師訴訟代理人上11人共同 子○○複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