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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上易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台中市被 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06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0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