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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戊○○

丙○○丁○○乙○○再審相對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同意房屋重建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邱 森 樟法 官 陳 繼 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C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