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78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修繕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2萬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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