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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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樓)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訴訟代理人 張育華律師
凃榆政律師複 代 理人 莊惠萍律師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陳葳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工期展延請求調整合約金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呂淑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