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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抗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89號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林伯仲

林文蒼蕭太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准予撤銷拍定事件,對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94年度執字第11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拍定人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5日標買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153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位於彰化縣○○鄉○○○段309-10、309-6、309號土地及其上建號799、800、3816、3817號建物,於點交時,竟發現前述309-6號土地上尚有第三人劉重明居住使用之其他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而此部分依法無法點交,爰聲請撤銷拍定等語。經原執行法院以第三人提出之課稅、水電資料及履勘結果,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之建物,而此未經註記於拍賣公告,對拍定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符合民法第88條規定,爰依拍定人聲請撤銷拍賣云云。經原法院裁定將上開拍定撤銷。

二、抗告人即執行案件債權人抗告意旨略以:執行案件既已拍定,再撒銷拍定,對債權人造成極大損害。且執行標的僅係債權人聲請拍賣範圍之抵押物,並未包含第三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土地上是否有他人建物,投標人本應自行查明。原裁定遽以廢棄拍定程序,顯有未當,求予廢棄等語。

三、案件相對人按當事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以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執行程序一經終結,除執行程序所為之拍賣有無效原因,不能發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外,即不容再有所主張,最高法院著有37年上字7672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債務人以查封違背強制執行程序之規定,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者,雖已進入拍賣程序,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亦得以裁定撤銷查封以後之程序,但拍賣物已經拍定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行為時,拍賣程序即為終結,不得更以裁定撤銷查封拍賣等程序,即使予以撤銷其裁定亦屬無從執行。亦經司法院著有33年院字第2776號解釋。是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或聲請,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本件相對人於96年l月25日向原執行法院拍定取得坐落彰化縣○○鄉○○○段309-10、309-6、309號土地及其上建號799、800、3816、3817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號),經執行法院於96年2月5日核發權利移轉証明書,嗣於點交過程時,相對人主張發現前述309-6號土地上有案外人之建物,而該次拍賣公告未加註上開狀況,此影響拍賣競標人之權益甚鉅等情,爰聲請撤銷拍定程序,並解除拍定契約,返還伊所繳付之保證金。惟查,本件執行已經核發權利移轉証書,拍賣程序即已終結,而拍賣執行程序一經終結,依前揭說明,已不容再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執行程序。

四、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九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相對人所稱:法院拍賣公告內未記載上開309-6號土地上有第三人之建物云云,尚未經地政機關測量明確,自難以執行法院履勘之目測認定,相對人所提出之水電費、房屋稅繳款收據,亦僅記載門牌號碼而無座落基地地號,亦不能遽謂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號房屋確係座落系爭309-6號土地上。況相對人所言,即令屬實,亦僅屬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惟拍賣不動產,其買受人既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相對人執此理由聲請或聲明異議,亦難謂合。再者,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拍賣,為買賣方法之一種,關於出賣人所為允為出賣之意思表示(拍定)應由執行法院為之,如執行法院於拍賣時就應買之出價為得標決定時,買賣關係即告成立,除該標賣程序有瑕疵,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l項聲明異議外,不得遽予撤銷該拍賣程序(參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頁)。本件執行標賣之不動產,已經相對人得標,原法院竟認相對人之聲明為有理由,而撤銷原拍定程序,自屬可議。抗告論旨,求予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l,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准予撤銷拍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