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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智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複 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上 訴 人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代 理人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建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