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TAKEDA PHARMACEUTI
-CAL COMPANY LIMITED
OSAKA 000-0000, JAPAN法定代理人 甲○○ ○○
OSAKA 000-0000, JAPAN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被上訴人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楊鴻基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