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代理人 甲○○
乙○○何立斌律師被上訴人 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智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