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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智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複 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嗣上訴人擴張請求金額為2,827,230元,即擴張部分之請求金額為82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朱 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妙瑋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