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乙○○
10號被上訴人 丙○○被上訴人 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又查上訴人於原審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費用,以16號字型將本件民事判決主文、事實各登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版(包含A、B版)之第1版下半頁各1日,惟原審僅判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下詳述之),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又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主文、事實登報,如前所述,然於本院第二審變更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惟其前、後兩訴之基礎事實同一,自應准許,合先敍明。
貳、兩造上訴及答辯要旨:
一、上訴人上訴要旨略以:查被上訴人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十口公司)、及丙○○未經上訴人同意,使用上訴人之攝影著作酒紅朱雀(下稱系爭攝影著作)製作房屋銷售廣告看板(下簡稱系爭廣告看板),其侵害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乙節,業據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及丙○○」有罪判決確定在案(原審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406號、鈞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次按上訴人受侵害之權利有二端,即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圖像完整保持權。又其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部分,業經原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7萬5000元。但有關被上訴人等侵害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即姓名表示權、圖像完整保持權)部分,原審誤認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尚有未洽,詳述如下:查被上訴人從「國立鳳凰谷鳥園網站」擅自抓取系爭攝影圖像(酒紅朱雀)來重製於房地產之廣告看板上時,即已知系爭攝影圖像之攝影者即為上訴人乙○○,然被上訴人卻於擅自重製之時,故意將原攝影著作者名字「乙○○」去除掉,並將該攝影圖像其中「背景枝條」任意切除,破壞原攝影圖像之完美、完整性,為此依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及第17條圖像完整保持權及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再連帶給付三十萬元(即姓名表示權及圖像完整保持權各連帶給付十五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等詞。並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後開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請求改判:⒈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0萬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道歉啟事」,以16號之字型登載於聯合報全國版(包括A、B二版)第一版下半頁1天。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丙○○、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則以:查系爭廣告看板上並無任何具名,自難認侵害上訴人姓名表示權。又被上訴人等僅去除背景,將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主題所示之酒紅朱雀及其棲停植物之影像,以噴墨列印於單一帆布作系爭廣告看板,並未另有新的精神創作活動加入,尚難以認係改作之行為。又本件被上訴人係將上訴人系爭攝影著作作放置於系爭房屋銷售看板上,而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但未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自不負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之責等詞,資為抗辯。為此求判決駁回對造之上訴。
參、法院協議兩造簡化爭點: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宏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被上訴人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之本件帆布廣告看板報酬為新台幣三千元。
㈡上訴人乙○○每幅攝影著作費用為二萬五千元。
㈢上訴人乙○○之攝影著作系爭「酒紅朱雀」於1990年左右授權於國立鳳凰谷鳥園網站。
二、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及刊登報紙道歉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上訴人丙○○係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甲○○)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受不知情之宏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其公司)負責人陳國倫之託,製作銷售房屋看板廣告,詎丙○○明知廣告看板上所張貼之「酒紅珠雀」圖片,應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該圖片之著作權人為乙○○,於八十三年間所拍攝,並授權予國立鳳凰谷鳥園刊登在該園區網站),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擅自加以重製利用,竟意圖營利,在未經乙○○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即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自該網站下載乙○○享有著作權之「酒紅珠雀」圖片一張,再將該圖片放大重製於其所設計之系爭廣告看板上,復將該廣告看板交付予不知情之陳國倫作為宣傳房屋買賣廣告之用,而以此方式侵害乙○○之攝影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陳國倫將該廣告看板設置於南投縣○○鄉○○路○段○○○號前作為營業宣傳之用,經乙○○於九十四年二月六日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等情。迭據被上訴人於刑案警訊、偵查及本院刑庭審理中指訴綦詳(見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刑事偵、審卷所附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烏警刑字第0九四000五一五三號刑案偵查卷、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七五號偵卷第七至九、二二至二三頁,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五號偵卷第四0至四二頁,本院刑案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並有「酒紅珠雀」照片一幀、國立鳳凰谷鳥園臺灣鄉土鳥類終身學習網站網頁二張、宏其公司房屋廣告看板現場照片十幀等在卷可稽(見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七五號偵卷第二九至三一頁,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五號偵卷第二一至二五頁)。被上訴人丙○○於偵查中亦坦承該房屋廣告看板上「酒紅珠雀」圖片,係伊所製作、從網站上下載一情(見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七十五號卷第八頁),足見被上訴人所製作房屋廣告看板上所使用之「酒紅珠雀」圖片,確係上訴人所享有「酒紅珠雀」攝影著作無誤。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託製作之系爭廣告看板,其上重製上訴人「酒紅朱雀」之系爭攝影著作,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及圖像完整保持權云云,然為被上訴人等所否認,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上訴人製作系爭廣告看板,其上重製之「酒紅朱雀」系爭攝影著作,是否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及圖像完整保持權?茲分述如下:
㈠按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
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又按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17條(圖像完整保持權),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若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此觀著作權法第17條第4項定有明文。又苟割裂或改變著作人之著作內容,但無損其名譽之權利者,不構成侵害圖像完整保持權,此觀著作權法第17條亦自明。
㈡經查,系爭廣告看板「右下方」雖有系爭「酒紅朱雀」之攝
影著作,有該系爭廣告看板照片及系爭攝影著作在卷可稽(見本審卷第二一、二二頁)。然依系爭廣告看板之記載:「精造、店面&優墅地大36-40坪基地在此,請風水大師規劃格局,自地自建、戶數有限洽購電話:00-00000000」,顯屬宣傳房屋銷售廣告,則該系爭廣告看板上「酒紅朱雀」僅係陪襯背景,並非銷售房屋之主題,是系爭廣告看板固省略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姓名(乙○○),亦無損著作人之利益。且系爭廣告看板既為宣傳房屋銷售廣告,則社會慣例上着重予房屋本身之基地坐落、建物格局等,故系爭廣告看板縱省略系爭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姓名(乙○○),亦不足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㈢又查系爭廣告看板上之「酒紅朱雀」下方,雖切割原攝影著
作「酒紅朱雀」所棲息之植物,亦有該系爭廣告看板照片及系爭攝影著作在卷可參。惟查系爭「酒紅朱雀」攝影著作,主題乃在該「酒紅朱雀」本體,而系爭廣告看板上之「酒紅朱雀」,並未切割「酒紅朱雀」本體,僅切割「酒紅朱雀」所棲息之植物,無礙該「酒紅朱雀」之完整性及完美性,更無損著作人之名譽權利,自不構成侵害圖像完整保持權。
㈣綜上,被上訴人並未侵害著作人姓名表示權及圖像完整保持
權等人格權,自不負該部分之損害賠償之責,更勿庸登報道歉。
伍、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依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及第17條圖像完整保持權及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再連帶給付三十萬元(即姓名表示權及圖像完整保持權各連帶給付十五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2項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是原審就上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饒鴻鵬法 官 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陳三軫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C附件:
道 歉 啟 事本公司及負責人甲○○、丙○○,日前鑒於侵害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所拍攝之「酒紅朱雀」一幀精美攝影著作。
本公司及負責人甲○○、丙○○,在未經事先取得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之同意或授權下,擅自重製使用於「南投縣鹿谷鄉之房地產廣告看板」,行營利行為之侵權,致侵害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本公司及負責人甲○○、丙○○至表歉意。
幸蒙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寬諒,本公司及負責人甲○○、丙○○除保證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攝影著作外,今後亦絕不再侵害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任何權益,同時籲請各界人士確實尊重智慧財產權。
此致專業生態攝影師乙○○先生
十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丙○○ 謹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