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智上更(三)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

附帶起訴原告 乙○○附帶起訴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附帶起訴被告 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丁○○ 台中縣上列附帶起訴原告與第一附帶起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更審事件,附帶起訴原告提起附帶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起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附帶起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附帶起訴原告於其與第一附帶起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更審事件審理中,對第一附帶起訴被告及該案訴外人之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丁○○提起附帶起訴。其附帶起訴聲明求為判決:附帶起訴被告應連帶給付附帶起訴原告20億元,並自76.01.0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限。本件係附帶起訴原告與第一附帶起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更審事件,由第一附帶起訴被告以附帶起訴原告為被告,向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違約金之民事訴訟事件,附帶起訴原告於本訴審理中,提起附帶起訴,於法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附帶起訴原告提起之附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