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
反訴 原告 乙○○反訴 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上訴更審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聲明求為判決命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000萬元之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並自76.01.0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經本院於97.09.26裁定命其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00 元,逾限即以其反訴為不合法,將以裁定駁回其反訴。雖反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及抗告,均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詎反訴原告迄今仍未據補繳上開裁判費,其反訴顯為不合法。
二、爰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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