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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智上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複 代理人 丁○○被 上訴人 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新型第204853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權撤銷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新型第204853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前提,而該專利業經被上訴人向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成立,撤銷上訴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尚未決定等情,有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及上訴人提出之專利訴願理由書附卷可查,是本件被上訴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專利權,應以該專利權是否被撤銷確定為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法 官 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M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