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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沅昱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沅昱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請求准予本件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96年度勞再易第14號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依災害勞工保護法第第32條規定,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法 官 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