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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審理之96年度重上字第51號確認優先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甲○○○迴避,其所舉法官問案情形疑為不公平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美鈺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