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41號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丁○○○等間因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麗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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