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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重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辦理股票過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629,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黃永祥法 官 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辦理股票過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