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複 代理人 丁○○複 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執字第155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附表所示分配表表⒉,次序1乙○○分配金額新台幣(下同)2,144萬7496元,應更正為1,903萬5,712元,次序2普海營造股份有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應更正為924萬5,917元,次序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應更正為1,117萬9,704元。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先由王榮周變更為鍾甦生,嗣變更為張兆順,再變更為蘇金豐,其後又變更為辛○○,業經渠等先後於原審、發回前第二審及第三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原審卷一第202-205頁、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68-169頁、發回前第三審卷103-108頁、本院更審卷二第218-219頁);而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彰化銀行)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更審審理中,由張伯欣變更為李庸三,嗣再變更為戊○○,並經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更一審卷一第30、33-34頁、卷二第157、159-162頁),均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次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91年度執字第1554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上訴人聲請參加分配之債權,先於民國(下同)93年2月10日製作分配表,因該分配表誤將上訴人乙○○優先受償之債權額記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漏未將上訴人乙○○已移轉彰化銀行之1,850萬元從乙○○之債權額中予以扣除,經上訴人彰化銀行於93年2月20日具狀聲請更正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乃又於93年2月23日重新製作分配表(按依執行處卷附該次分配表製作之日期係93年2月23日,惟被上訴人提呈分配表之製作日期卻為同年2月20日,其起訴狀及原審判決亦隨之誤載為93年2月20日,但核該二份分配表內容均相同,故本院仍以執行卷所附分配表製作日期即93年2月23日為準),並將上訴人乙○○優先債權額更正為3,150萬元,分配金額則更正為21,44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及彰化銀行分配金額則依序更正為10,417,355元,12,596,149元,但因執行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參加分配之債權是否具有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性質及分配之金額均有不服,遂於93年3月3日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之規定,就93年2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具狀聲明異議,並依原法院執行處之通知,於93年3月19日逕向原審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雖執行處在被上訴人起訴後,未通知上訴人等就被上訴人異議之內容表示意見,上訴人等人亦未於分配期日到場,原法院執行處即逕行通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與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分配表異議之訴,應由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執行法院對已就異議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起訴者不符,惟該項規定之意旨,旨在提供聲明異議人以外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聲明異議有一表達意見之機會,故該等債權人或債務人就聲明異議可為之反對陳述,應非必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向執行法院為之始可,縱在起訴後,亦無妨向民事審判法院為之。查上訴人於本件審理時既均陳明反對被上訴人向執行處提出之聲明異議且不同意被上訴人更正分配表之請求,應認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上開執行程序之疏漏已獲補正。
三、雖執行處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異議之訴之後,於94年3月22日又製作分配表,但因該次分配表與93年2月23日之分配表就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次序、分配之金額均無不同,僅因被上訴人請求無異議之土地款部分先行分配,始又製作94年3月22月之分配表,並於分配表之附註8記明「台灣中小企銀於93年3月19日就表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時聲請就表一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按94年3月22日與93年2月23日之分配表內容均無不同,僅就上訴人三人得受分配比例,因小數點計算進位不同,即其中2月23日分配表載為:68.0873%;3月22日之分配表則為68.0872%,詳如附表所示);核前後兩份分配表之實質內容既相同,被上訴人迄本案訴訟終結仍一再否認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及上訴人三人有何優先受分配之權利存在,是其聲明異議之效力,應及於94年3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而無另行起訴之必要,因此,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仍合於法定之程序,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對第四次分配表(按上訴人所稱第四次分配表係93年2月20日之分配表,見本院更一卷第229頁)聲明異議,對於94年3月22日製作之分配表並未起訴,其異議之聲請應視為已撤回云云,尚無可取。
四、又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⒈就被告乙○○所分配2,144萬7,496元之債權,應減為零;⒉就被告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普海公司)所分配1,041萬7,355元之債權,應減為零;⒊就被告彰化銀行所分配之1,259萬6,149元,應減為零,並未特定其分配表之製作日期,而僅於事實理由一欄之D項載明:【92.08.05.製作第一次分配表(見原證8)、92.08.20.製作第二次分配表(原證9)、93.02.10.製作第三次分配表(原證10之1)及93年0
2.20.(按實為93年2月23日,各次分配表製作日期業經本院影印後另存卷)製作分配第四次分配表(原證10之2)】;嗣因執行處於原審判決後之94年3月22日始再製作分配表,被上訴人乃又於98年2月17日本院更審時具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55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其表2分配次序1上訴人乙○○、分配金額2,144萬7,496元;分配次序2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分配次序3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應更正為0元(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209頁);核其前後聲明,就請求將上訴人乙○○、分配金額2,144萬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上訴人彰化銀行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更正為0元,並無不同,按諸94年3月22日之分配表復係因被上訴人請求就無異議之土地款部分先行分配而製發,與93年2月23日之分配表,無論債權性質、債權人優先順位、債權金額及各人分配次序及分配金額內容均相符,依其性質應屬聲明之補充及更正,不生聲明變更之問題,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方面: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訴外人黃志賢、李國英、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普海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丙○○等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且係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並已取得原法院89年度拍字第277、第278號(相對人分別為訴外人紀翠琴、劉森發及黃演明)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就普海公司、丙○○、紀翠琴、黃演明、黃志賢、劉森發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拍賣抵押物,經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予以查封拍賣,分別以4,069萬9千元及4,446萬1千元之價格拍定。嗣上訴人普海公司、乙○○於92年7月14日聲明因普海公司承攬系爭建物興建工程,對黃志賢有6,530萬元之承攬報酬債權,就系爭建物享有法定抵押權,普海公司已將其就原法院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系爭建物可受分配款項中之5千萬元債權讓與乙○○;乙○○另於同年12月17日聲明其積欠上訴人彰化銀行1,850萬元債務未償,願將受讓自普海公司之上開5千萬元分配款債權中之1,850萬元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優先受償。原法院執行處因而依上訴人3人聲明意旨,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通知被上訴人,並於94年3月22日就系爭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將上訴人3人主張之上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而為分配,上訴人乙○○列為次序1、受分配2,144萬7,496元;上訴人普海公司列為次序2,受分配1,041萬7,355元;上訴人彰化銀行列為次序3,受分配1,259萬6,149元。惟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就系爭建物所簽訂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之性質為合建契約,上訴人普海公司僅得請求黃志賢移轉其分得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並無向黃志賢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權利,自無可能就該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縱上訴人普海公司確因興建系爭建物,而對黃志賢享有以系爭建物作為法定抵押權標的之承攬報酬債權,惟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明書予被上訴人,表示拋棄上開法定抵押權,則該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已無優先受償權,該等建物拍賣所得價金,應悉數由有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優先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普海公司無法獲得分文清償,更無從進而將其所得分配款項中之5千萬元讓與上訴人乙○○,上訴人乙○○亦不可能再將其中1,850元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從而該二讓與債權之法律行為均不生效力。被上訴人已於上開分配期日前向原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惟為原法院執行處所不採,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1554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其表2分配次序1上訴人乙○○、分配金額2,144萬7,496元;分配次序2上訴人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分配次序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均應更正為0元。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⒈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之契約書,其法律性質應為合建契約,
非民法之承攬契約,故與修正前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規定之要件不符。
⑴按法定抵押權存在於「不動產」即「建物」上,而所謂建物
之定義當以民法總則編規定為準,應不包括建物之附屬設備。亦即,法定抵押權之範圍,應僅存在於「依建築法及民法所規定之物」即不動產本身。準此,執行法院拍賣之底價及建築師所為之鑑定,其範圍包括「建築物」之附屬設備、增建部份,尚不能作為抵押權之數額,合先敘明。
⑵再按舊民法第513條規定法定抵押權之前提要件之一,為因
承攬關係而產生之「債權」;對照新民法第513條之規定,係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額」,且新法未有溯及之規定。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以87年1月23日其與訴外人黃志賢簽訂之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中約定其應分得之9棟建物,作為其「報酬額」(新法規定),來主張其法定抵押權(舊法),尚非正確。況觀諸上開合約書第10條、第12條之約定,並未約定報酬額,該合約書所產生之債權為「請求交付土地及建物,並辦理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尚非「承攬人就此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普海公司將該請求權作為其承攬報酬額、或是因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確非正確。又縱使黃志賢對於普海公司事後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普海公司亦僅能請求其替代利益,不能逕行主張法定抵押權。
⒉退步言之,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承諾其對訴外人黃志賢之承攬債權不以行使法定抵押權來實現,自不得事後再行主張。
⑴觀諸上訴人普海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於88年5月28日所出具
之系爭聲明書,不只是拋棄法定抵押權,上訴人普海公司更有同意放棄以法定抵押權來主張其對黃志賢之承攬債權,以及同意除非經被上訴人同意,否則不對被上訴人行使其法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則縱如最高法院之發回意旨(即:法定抵押權仍須先為登記後,始得為拋棄登記。法定抵押權之物權行使關係,不得與拋棄之債權法律關係混為一談),上訴人普海公司仍不能對被上訴人主張其對黃志賢之承攬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⑵又於上開書面中,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是同時另向被上
訴人為承諾,若上訴人普海公司要回復法定抵押權之行使,其條件為須經被上訴人之同意,而被上訴人已明確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普海公司行使其法定抵押權,則普海公司無由於本件執行中行使其法定抵押權。另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407號判決要旨。至有關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為拋棄法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係出於真意,並無受騙而拋棄之情事一節,引用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提出之主張及陳述。
⒊上訴人乙○○與上訴人彰化銀行不得主張優先分配。
上訴人普海公司之債權為有優先分配之「法定抵押債權」,而普通抵押權與其債權有不可分離之從屬性,則普海公司僅將單純之債權讓與給其他人,其抵押權未隨同讓與,則是否仍能主張優先分配之權,仍有可疑。退步言之,因普海公司業已向被上訴人為拋棄法定抵押權之主張,即其已承諾不於被上訴人行使抵押權主張優先權,故此部分之效力,亦及於其受讓人,是上訴人乙○○與彰銀仍不得主張優先分配。
二、上訴人方面
㈠、上訴人3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⑴上訴人普海公司辯稱,其與訴外人黃志賢間所訂系爭合約書
之法律性質為承攬契約,而於87年12月30日依約將系爭建物竣工後,就興建該等建物對黃志賢所生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即就該等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至上訴人普海公司雖於88年5月28日出具拋棄上開法定抵押權之聲明書,乃係在財力困窘之際,受黃志賢與被上訴人共謀詐欺,以被上訴人將撥放建築貸款3千萬元等語所騙,使出具上開聲明書;而上訴人普海公司業於89年5月5日撤銷上開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上開拋棄法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已失效力,則上訴人普海公司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款項自得優先受分配等語。
⑵上訴人乙○○未於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於先前
言詞辯論期日則到庭辯稱: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為將系爭建物興建完成,自86、87年間起,陸續向伊借款達5千多萬元,伊則以現款1千餘萬元向他人調借之款項,及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向上訴人彰化銀行借得之款項,貸予丙○○,故其對上訴人普海公司確有5千萬元之債權,則其受讓該公司自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款項中之5千萬元,於法自無不合等語。
⑶上訴人彰化銀行則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民法第513條規定
修正前取得法定抵押權,而其既未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就該法定抵押權辦理拋棄登記,則其嗣後所為拋棄該法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應不生效力。又上訴人普海公司將其於系爭執行事件可受分配之金額,在5千萬元範圍內讓與上訴人乙○○;上訴人乙○○復將上開受讓債權中之1,850萬元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等節,業由原法院執行處通知被上訴人,是該二項債權讓與行為均已生效等語置辯。上訴人3人並均聲明求為: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
㈡、於本院更一審補充抗辯:⒈上訴人普海公司、上訴人乙○○部分:除引用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提出之主張及陳述,並補陳如下:
⑴查上訴人普海公司興建系爭建物,如未計盈餘而僅計所支出
之費用總計已達6,469萬1,880元。而訴外人黃志賢因承攬契約應給付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承攬金錢報酬,係以系爭建物26棟中之9棟、及該9棟建物基地應有部分26分之9給付,顯屬因給付承攬之金錢報酬而對上訴人普海公司負擔給付上開9棟房地之新債務。又系爭9棟房地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並將所拍得執行案款製作系爭分配表,則黃志賢上揭應給付之新債務,已因給付不能而不履行,依民法第320條之規定,黃志賢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從而上訴人普海公司應得之承攬報酬為6,530萬元,仍未受清償。乃原判決將黃志賢已移轉系爭建物基地應有部分,認為已付報酬,予以扣除,顯有違誤。
⑵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取得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多次抗告
後,終於確定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抵押權存在,債權金額為6530萬元(91年拍更字第2號、92年拍字第620號)。被上訴人非該確定裁定之債務人,對該裁定並無不服及異議之權。再者,上訴人之報酬即鑑定之系爭9棟房地,於88年4月6日領取使用執照,則依建築法第70條、第73條之規定,該房屋法定竣工時間為88年4月6日。從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之88年9戶房地總價額7,482萬7,601元為上訴人之報酬額。
且系爭房屋未受921地震所損,該鑑定報告以正常價格為前提,採市價比較法並附合標準方法而鑑定,應屬可採之價格。另依原法院民事執行處88年度執丑字第26384號強制執行事件90年3月5日依88年執丑字第26384號函附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所計算之總價額7051萬7306元,亦與上開鑑定結果相當。至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另行所鑑定之93年9戶房地總價額,係房屋建竣5年後之價格,已屬折損之價格,尤難採為上訴人應得報酬之依據。
⑶本件法定抵押權發生於民法第513條修正前,自應適用修正
前民法第513條之規定。按「法定抵押權之標的,……依我民法為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應解釋為土地或獨立性之工作物(定著物)。例如於土地上建造房屋,為土地及新建之房屋。……」(見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336頁第3行至第5行),顯見系爭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為土地及新建之房屋。次按修正前民法第513條規定之「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包括對於工作物所施勞力、材料及其他費用之支出,因定作人過失或遲延所生之債權,亦在內」(見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335頁第4行至第5行),顯見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所施勞力、材料及其他費用之支出,相當於承攬之報酬。又依民法第513條之立法理由,可知修正前民法第513條之「債權」與修正後之「報酬」,並無不同。則姑不論上訴人以所分得9棟房屋鑑價之報酬額為法定抵押權金額,為法所許,上訴人僅以低於系爭9棟房屋價值之6,530萬元為法定抵押權金額,猶無違法可言。
⑷按地主與建商所訂立之合建契約,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上訴人普海公司與地主黃志賢所訂立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依其中第11條之約定,附有塗銷黃志賢向被上訴人設定之地上權及抵押權登記之條件。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系爭房屋興建至地上2樓完竣時,雖經地主將系爭9戶房屋中之5戶部分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普海公司,但地主仍未分割交付該5戶基地,且亦未塗銷該基地應有部分之地上權及抵押權登記,即遭被上訴人實行抵押權而拍賣完畢。是上訴人普海公司尚未因條件成就、及互易準用買賣規定取得系爭5戶基地。茲承攬報酬已鑑定為7,482萬7,601元。上訴人減縮以6,530萬元行使抵押權,為法之所許。
⑸末按法定抵押權之處分如隨同其債權移轉,固須登記後,方
能處分(民法第759條),惟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通說認為係拍賣抵押物之所有權,而非拍賣抵押權,故非處分行為,自無先經登記之必要。又抵押物拍定後,抵押權已消滅。縱將拍賣價金讓與,係單純之債權讓與,亦非處分抵押權行為,猶無適用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餘地。查上訴人普海公司就系爭執行事件,以原審就法定抵押權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參與分配,而系爭抵押物土地及房屋並於92年7月11日由訴外人賴清吉等4人拍定,則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即全部消滅。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抵押權消滅後之92年7月14日,與上訴人乙○○訂立債權讓與協議書,將上開執行事件就賣得價金可優先受分配款中之5千萬元債權部分,讓與上訴人乙○○,並經原審執行處准予備查,並無處分法定抵押權之情事,自為法之所許。
⒉上訴人彰化銀行部分:
⑴上訴人彰化銀行受讓之債權,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清償。
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拍定後即92年7月14日始將拍得價金優先受償之債權讓與上訴人乙○○,而乙○○又於92年12月17日將其中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從而上訴人彰化銀行受讓之債權自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307號裁定參照)。又本件法定抵押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已因拍賣而消滅,變換為優先債權,自無庸再辦理法定抵押權變更登記,亦無抵押權隨同移轉問題。
⑵上訴人普海公司對於訴外人黃志賢承攬系爭建物之承攬債權為4446萬1000元。
查上訴人普海營造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訂立系爭合約書第1條及第10條約定,黃志賢提供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812、843及845地號土地予普海公司承攬興建系爭建物;普海公司分得其中9棟建物及其基地之所有權作為承攬報酬,其餘各棟則由黃志賢分得。且普海營造公司興建系爭建物所支出之費用總額為64,691,880元。然訴外人黃志賢應分配給上訴人普海公司9棟建物及其基地,既經法院查封拍賣,即成為給付不能,依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70年度台上字第211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895號判決意旨,即應給付原來承攬工程款之支出6,469萬1,880元。再者,如果依執行法院91年執未字第1554號92年3月21日系爭不動產全部27戶房地第1次拍賣底價132,998,000元計算3分之1者,則為4,433萬2,666元。此外,依鈞院囑託鑑定9戶房地之總價,依96年12月6日鑑定書鑑定結果:88年間9戶房地總額為7,482萬7,601元;93年間9戶房地總額為6,069萬1,811元。綜合上述計算方法,上訴人3人優先分配全部房屋拍賣總價為4,446萬1千元,應屬合理。
⑶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範圍:
按舊民法513條法定抵押權之標的範圍包含房屋及土地(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學者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336頁參照),本件全部房屋拍賣總價為4,446萬1,000元,為法定抵押權優先範圍,應將全部價金分配給上訴人3人。至土地部分,因被上訴人設定抵押權在先,法定抵押權發生在後,故法定抵押權為第2順位,無價金可分配。
⑷上訴人普海公司於88年5月28日拋棄其法定抵押權之效力:
上訴人普海公司雖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明書,向被上訴人表示就系爭建物拋棄法定抵押權,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拋棄法定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兩造對於下列事實不爭執:
㈠、上訴人普海營造公司與訴外人黃志賢於87年1月23日簽訂系爭合約書,由黃志賢提供系爭土地給普海營造公司承攬興建系爭房屋,普海營造公司於主體完成後,於88年4月6日由台中縣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
㈡、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上訴人普海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丙○○、黃志賢、李國英等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八十八年促字第八九四0、八四九一、第九一六0號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第一一七四八號、第一一七九四號、第一二八0一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且係如原審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並已取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拍字第277、278號(相對人分別為訴外人紀翠琴、劉森發及黃演明)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拍賣無著而核發債權憑證。
㈢、嗣被上訴人持原審核發之90年執字第24726、24727及24728號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普海公司、丙○○、紀翠琴、黃演明、黃志賢、劉森發等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強制執行,其中土地部分由訴外人壬○○等4人以4,069萬9千元,建物部分則以4,446萬1千元之價格拍定。
㈣、執行法院於93年2月23日製作分配表,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為分配,乙○○列為次序1,受分配21,447,496元;普海營造公司列為次序2,受分配10,417,355元;彰化銀行列為次序3,受分配12,596,149元,被上訴人對於上開分配聲明異議。
㈤、依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第11條約定:在甲方(即普海公司)興建至地上二樓粗部工程完竣當日,乙方(黃志賢)應齊備土地權狀及一切過戶移轉所需資料交付甲方以便辦理甲方所取得分得各戶土地及公設土地所有權。…並隨即會同辦理銀行地上權、抵押權塗銷分戶抵押權設定手續。」而普海公司於系爭房屋興建至地上二樓完竣時,雖經地主將普海公司應分得之九戶房屋中之五戶部分基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普海公司,但尚未分割交付。且在未塗銷地上權、抵押權登記及未分割交付以前,即遭被上訴人實施抵押權而拍賣完畢,故普海公司就該土地部分未分得土地報酬。
㈥、以上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三紙、民事陳報狀、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普海營造公司與黃志賢間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影本等件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正並採為本院判決之基礎。
五、本件爭點:上訴人普海公司是否因與黃志賢訂立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興建系爭建物,而對黃志賢取得承攬報酬請求權,其承攬報酬請求權,是否有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適用?即就建物是否已取得法定抵押權?上訴人普海公司出具之拋棄法定抵押權聲明書是否發生物權變更及喪失之效力?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承攬債權,就其承攬興建之27戶建物,若有法定抵押權,其價額為若干?茲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簽立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係屬合建性質,且不論認合建契約之性質係互易或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上訴人普海公司就其所分得之房屋均屬其原始取得,既係其原始取得所有,又如何對自己之房屋有法定抵押權,更無所謂以系爭建物成立法定抵押權之餘地,況縱認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確實存在,因普海公司已聲明拋棄該法定抵押權,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自不得優先受償,更無從將分配款中之五千萬元讓與上訴人乙○○,上訴人乙○○亦無可能再將其中一千八百五十萬元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是以上訴人三人均不得就訟爭執行事件將系爭建物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應由對執行債務人有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優先債權人即被上訴人取得全部價金等語,上訴人則以: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係屬承攬契約之性質,於系爭建物建建完工後,上訴人普海公司對黃志賢所生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就系爭建物即存有法定抵押權並取得優先受償權,至普海公司雖曾於88年5月28日出具聲明書拋棄法定抵押權,但此係受黃志賢及被上訴人共同詐欺所致,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台中大墩路郵局第五九0號存證信函撤銷該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且普海公司縱有拋棄之聲明,然拋棄法定抵押權,係物權之處分行為,應經登記始生拋棄之效力,茲上訴人普海公司就其拋棄既未經辦理登記,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即不生效力,普海公司之報酬請求權,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之價金自具有優先受償權,普海公司又將其中之五千萬元讓與予上訴人乙○○,乙○○再將其中之一千八百五十萬元讓與予上訴人彰銀,則上訴人就系爭建物拍賣所得之價金自有優先受償權,被上訴人請求將渠等得分配之金額請求更正為零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故本件首應審究者乃上訴人普海公司是否因與黃志賢訂定系爭合約書,興建系爭建物,而對黃志賢享有承攬報酬債權,並就系爭建物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作為擔保?若是,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具之拋棄法定抵押權是否發生物權之效力。
㈡、查上訴人普海公司抗辯:伊承攬系爭建物興建工程,對黃志賢有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影本為憑(見原審卷第一宗第116-119頁)。依該合約書前言已明示:茲為乙方(即黃志賢)提供有基地,由甲方(即普海公司)承攬興建房屋工程;第一條約定:「乙方提供之所有基地坐落台中市○○市○○段第812、843、674地號…之基地興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含夾層為五層)高級透天厝共二十六戶,由甲方承攬興建」;第十條約定:「權利分配取得者,阿拉伯數字1、2、3、4、
5、6、7、8、9共計九戶由甲方取得所有權土地建物全部,餘均由乙方取得土地建物所有權全部」依此可知,黃志賢與上訴人普海公司係約定,由前者提供坐落原臺中縣豐原市○○段八一二、八四三及六四七地號土地予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其上興建系爭建物,上訴人普海公司分得其中九棟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所有權,其餘各棟則由黃志賢分得,是就上訴人普海公司分得之九棟建物及坐落基地部分,依當事人締約之真意,顯係由黃志賢將該等建物其中之九戶及其坐落基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該上訴人普海公司以為承攬報酬之給付,至上訴人普海公司為黃志賢興建房屋部分,則係普海公司依系爭合約約定,應完成之工作,是以黃志賢與上訴人普海公司所訂上開合約,自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依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上訴人普海公司就其得請求之承攬報酬,對系爭建物自有法定抵押權存在,要無疑義,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與黃志賢所訂上開承攬興建房屋合約係屬合建契約,上訴人普海公司係自始取得九棟建物之所有權,就系爭建物並無法定抵押權存在,尚非可採。
㈢、按法定抵押權係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惟法定抵押權之拋棄,係依法律行為而喪失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雖被上訴人又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出具聲明書,無條件拋棄基於與黃志賢(業主)間就上開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及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是上訴人普海公司縱有法定抵押權亦因拋棄而失其優先受償之權利,事後自不得再將此權利讓與第三人等語,並提出聲明書影本為證(原審卷一第73頁);雖上訴人普海公司就該聲明書形式之真正並不爭執,然抗辯稱:該聲明書未經登記故不生拋棄之效力。按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前開聲明書中固已同意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無條件拋棄,然此聲明書僅生債權之效力,在未經登記以前,尚不生物權之效力,上訴人普海公司與被上訴人復一致承認並未就前開拋棄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自不生物權變動或喪失之效果,是不論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稱被詐欺一節是否屬實,本件法定抵押權之拋棄仍不生物權之效力。是上訴人普海公司依前開聲明書縱負有協同黃志賢辦理拋棄系爭法定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普海公司不為履行,被上訴人雖得請求其履行,在其不履行時亦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不能逕謂普海公司已喪失法定抵押權而不得行使法定抵押權,自不待言。
㈣、至上訴人普海公司實際興建之27戶,與原訂承攬合約書約定之房屋戶數26戶固有不符,另就土地部分,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及歷次拍賣公告上載之土地地號:台中縣豐原市○○段○○○號、843-1、845-1及812-2號土地,與上訴人普海公司及黃志賢間原訂合約書上載之基地地號:即同段第812號、843號及674號土地地號亦有不符,但由相關土地合併、分割及地號之演變經過可知:原分割前之第845號土地係黃志賢於簽立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後,於87年3月9日向訴外人黃然鴻等人所買得,並提供作為對被上訴人抵押借款之共同擔保,嗣845號土地再分割增加同段845-1號土地,同段647號土地則由原647號、842號、843號、845號土地合併而來,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買賣契約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憑(見本院更一卷二第114-110頁),參諸由被上訴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即八十八年執字第二六三八四強制執行事件)及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即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所陳報之建物坐落基地地號及執行處據以囑託鑑價及拍賣公告所標示之土地地號均為:845-1號、812-2及843- 1號土地,並無845號、812號及843號之土地,債務人黃志賢及丙○○就此亦無異議,再對照普海公司、黃志賢二人於87年10月7日另於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特別批明」②約明;【另基地外側剩餘18坪土地由雙方各1/2持有產權,雙方同意屬實】;而該18坪剩餘之土地,加上黃志賢另行購入之845號土地之坪數(約9.6坪)適可再增加一戶,且上訴人普海公司及黃志賢就實際建屋之戶數,由26戶增為27戶及前開各土地地號之分割及合併亦均無爭執或提出異議,可知渠等就戶數之新增及845號土地變更設計為建築基地及各建築基地之合併及分割均已取得共識,另由本院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調取之編號87-369號建照執照案資料亦顯示:88年1月25日之第二次變更設計圖,就基地部分已納入845號地號之土地,亦足證明:分割前之原845號土地雖係黃志賢於簽訂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後所購買,但嗣後已變更設計成為建築基地,而原約定興建之房屋戶數26戶其後增加為27戶,另845號及原有812、843及647號三筆土地,則因分割及合併等因素,變成同段之845-1號、812-2號、843-1號及647號之土地已甚明確。惟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就建築之戶數及基地固有變更及增加,但因雙方就上訴人普海公司得分配取得之報酬,於原訂之九戶土地、房屋所有權,嗣後均無其他變更之約定,是上訴人依約原可分得九戶房地所有權之報酬請求權自不受影響。
六、至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法定抵押權得享有優先受償之債權額為多少?上訴人普海公司於原審雖稱:其為興建本件房屋,工程款已支付六千五百三十萬元,據以主張:其對黃志賢以上開法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六千五百三十萬元,並提出安康藝術庭園支出明細一冊及證物編號一~八三所證。惟查:
㈠、依原審卷二即上訴人普海公司提出之上揭支出明細及所附單據顯示:上訴人普海公司因興建系爭建物所支出之費用總額為六千四百六十九萬一千八百八十元,與其所稱之承攬債權數額已有不符,且該支出明細又為上訴人普海公司所片面製作,普海公司又係以營造為業,各項費用是否專供本件建築之用,並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況有些費用之支出亦乏發票憑證,其所列之施工支出,其中員工薪資及管銷費用,究係為維護一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通常開銷,或係專供本件工程之用,亦無充分之證據足以證明,另編號45所示技師吳曼源之雇用期間自86年10月日至89年9月30日計三年,每年三十萬元,已超出普海公司就本件工程之營造期間(按本件工程係於88年4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至取得使用執照以後,何時興建完成,兩造所稱固互有不同,其中被上訴人稱係88年12月底至89年年初完成,上訴人則主張拿到使用執照時即已建築完成,故如從寬採被上訴人之主張,則89年2月以後之支出亦難謂與本件之營造相關(見本院更一卷二第34頁反面),另證物編號48之行動電話、大哥大、輪胎自87年1-2月起至88年11、12月份之九二、九五無鉛汽車之發票無法證明係何人之使用,亦無證據顯示與營造有何關連,證物50、64其中各項點心零食、罐頭食品、禮盒、簡餐及便餐、沖洗照片及文具用品、黃金餅等費用,無法證明與營造有何直接之關連,編號83,除部分發票用途不明外,其中簡餐、辦公鐵櫃、飲機濾心、文具用品、高爾夫用品、宴客之餐飲費、茶葉、便餐、沖洗照片、軟片、全國高爾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苑裡營業所之果嶺費、沐浴更衣費、租車費、市內電話、長途費及月租費等均無法證明係供本件營造所必需,是普海公司前開支出明細既無法證明確供本件營造之用,其中亦不乏欠缺關連性者,自不足採為本件法定抵押權債權金額之依據。
㈡、上訴人普海公司於本院更審期間就其法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亦改稱:依承攬契約所取得之承攬報酬即九戶房地之價值作為計算之標準,不再主張以前開起造費用64,691,880元作為法定抵押權之金額(本院更一卷二第62頁正、反面、156頁、182頁、226頁反面),是上訴人普海公司就系爭法定抵押權得享有優先受償之債權金額,自應以上訴人主張九戶房地之價值為準,至其於原審主張應以前開之支出明細作為本件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即無採酌之必要。
七、雖被上訴人又主張: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之九戶房地,係其基於與黃志賢間工程契約所分得之報酬,此報酬包括營建之銷售利潤在內,故不能據以作為普海公司得享有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然查;
㈠、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物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此所謂之債權,係指報酬請求權及民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三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同法第五百零九條之墊款償還請求權而言。又承攬人承建定作人所定作之房屋,其本此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請求,自得就此報酬債權全部,依修正前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僅對受讓其中一區分所有物之該他人行使法定抵押權,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4324號及81年台上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意旨足參。從而,上訴人普海公司基於承攬關係所生之報酬請求權,原即係其依承攬關係對定作人可資請求之債權,就其工作物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自享有法定抵押權,並無扣除營業利益之必要。
㈡、又查,依系爭承攬興建房屋合約第十條之約定,上訴人普海公司因承攬興建本件工程,可分得如合約書附圖編號1-9,即門牌號碼:安康路48巷第3、12、15、18、19、22、23、2
8、32號共九戶之土地及建物(含公共設施)所有權全部,可見該九戶之房地所有權即為其依約應取得之承攬報酬,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合約書之約款及附圖可資參照(本院更一卷二62頁正、反面及原審卷一第117反面、第119頁);及上訴人普海公司就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項目亦自承:除依約得取得之承攬報酬即九戶之房地外,並未再主張其他基於承攬所生之費用及債權,已如前述(本院更一卷二第62頁正、反面),此外上訴人普海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本件定作人即黃志賢有何符合民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三款及五百零九條應負損害賠償之情形,故本件普海公司所享有之法定抵押權債權金額,自應以依承攬報酬即分得之九戶房地之價值為準,應堪認定。
㈢、復查,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承攬契約,固得分九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有權以為報酬,訴外人黃志賢雖曾將上訴人普海公司應分得的其中五戶建物及系爭建物基地其中647號土地應有部分10萬分之1126及812-2號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普海公司所有(見執行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上訴人94年9月2日民事爭點狀第2頁即本院上訴卷㈡第80頁所載),但因未辦理塗銷其前已設定予被上訴人高達1億7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致各該建物及基地因被上訴人實施抵押物拍賣,而由拍定人即證人壬○○、庚○○、己○○、甲○○等人承買在案,是該九戶之房地所有權已悉歸他人所有,此業據本院向台中地方法院調取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四號強制執行卷查核屬實,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見上訴人普海公司應得受之承攬報酬仍未受清償,是其得主張承攬債權自仍為相當於九戶房地之價值,而普海公司基於承攬契約取得之九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既均已陷於給付不能,即應轉換為相當九戶房地價值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原報酬請求權之變形,依修正前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仍具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八、至相當於普海公司可分得之前開九戶房地之價值為若干?上訴人雖主張:普海公司分得之九戶(建號各為1302、1308、1310、1315、1317、1319、1321、1323、1325號)房地之價值,應依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0年3月5日依八十八年執丑字第26384號函附第一次即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上載:
21戶建物及基地總值即一億六千二百三十五萬元,其中土地總價額為1億零115萬元,總面積為:1703.89平方公尺,建物總價為6,100萬元,建物總面積則為4950.81平方公尺,換算每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物之價格,各為5萬9,481.5元及1萬2,321.2 元,再乘以普海公司分得九戶之土地及建物面積各7
44.24平方公尺及2130.33平方公尺,依此核算九戶之總價格為70,517,306元(計算式見本院更審卷二第77-78頁),上訴人只請求以其中之6,530萬元受分配自無不合等語。惟查:㈠、被上訴人於第一次強制執行之八十八年執丑字第2638號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其中建物部分僅限於建號:1303、1304、1305、1306、1307、1309、1311、1312、1313、1314、1316、1317、1318、1319、1320、1321、1322、1323、1324、1325、1326號等21戶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分得之編號第1302、1308、1310、1315號之建物部分,並不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列,亦未經鑑價,而每戶之價值縱為同時出售,但因房屋位置、採光不同,其價格自有不同,是前開拍賣公告既未針就上訴人普海公司分得之九戶全數實地為鑑價,是否能作為其價格之依據,本有疑問。再執行處上開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依據,乃源於執行處就前開21戶建物及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丙○○及黃志賢名下之應有部分及同段第843-1號、第845-1號及812-2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原委請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台中縣政府分別鑑價,其中21戶建物之鑑價金額為5,547萬元,土地部分則為每方公尺5萬4千元,此有台中縣政府就土地價格鑑定書、台中縣豐原市公房屋價格估定表各一份附於前揭26384號執行卷內足稽,執行處乃依上開鑑價結果,核定土地部分最低拍賣價為988萬8千元,建物部分為5,547萬元後,發函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前開拍賣價格陳述意見,因其中抵押權人吳武宗主張:土地部分價值應為一億五千元,建物部分則為二億五千萬零二百元;普海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主張:土地部分每坪應以二十六萬計算,建物部分則每戶應各再增加三分之一之價格,債務人黃志賢則主張;土地部分價值為一億九千萬元,建物應為一億元;另一抵押債權人黃觀偉則僅就黃志賢名下所有安康段第647號土地應有部分,主張應提高價值至8,754萬6千元,餘則同意執行處核定之最低拍賣價,其後執行處乃依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將六四七號土地之拍賣價格提高為九千六百萬元,21戶之建物則提高為六千一百萬元,嗣因90年3月29日第一次拍賣無果,再於九十年五月十日減價為一億二千九百八十八萬元(建物部分為四千八百八十萬元,餘為土地之價值)拍賣亦無未果,乃第三次減價為一億零三百九十二萬元拍賣均無果,被上訴人因此撤回第一次強制執行之聲請,由前開鑑價及拍賣公告核價之過程可知,第一次即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所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乃執行處依各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陳述而為核定,其價格難免因債務人、債權人主觀上利害之考量,而有失之客觀中立,且每人之主張亦不一,故前開拍賣公告之價格係出於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結果,即未能真正反應出各建物及坐茖基地之價值,上訴人主張應依90年3月29日拍賣公告之金額平均換算每戶房地之價值,因乏客觀之標準,自難採取。至台中縣政府之土地價格鑑定書、台中縣豐原市公所房屋價格估定表,因該二份二鑑價,不問土地之地目及各建物位置之不同,一律以每平方公尺5,400元作為土地之估價並以建物之面積及樓層作為鑑價之標準,自難反應標的物之真正價值,且為兩造所不採,故本院亦不採之。
㈡、至普海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於第一次八十八年執字第二六三八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提出黃志賢為法定代理人之穎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訴外人劉芳玲所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主張每戶之售價約1,100萬元,然預售屋之售價,除貸款、利息負擔及建材、人事成本外連同商業利潤亦一併考慮在內,且預售屋之買賣價格亦恆受行銷、包裝、廣告、宣傳手法及市場價格哄抬等因素之影響,每戶房屋之售價未必與該屋之市價相當,依前揭預售屋買賣契約第二條之㈡並約明其買賣價款係包含本基地之警衛室、園藝設施工程在內,可見其售價除予建物本身已完成建造外,尚包括警衛室及景觀園藝工程之費用之內,非獨建物本身之價格而已,再本件建案實際上共建築二十七戶,每戶之售價是否均一,出售率如何,如有部分細部工程有施作,其情況如何均無資料可考,且依拍賣公告所載:本件建物僅主體結構完成、門窗均未裝置,另執行處91年8月27日查封筆錄及91年9月11日執行筆錄亦載明現場建物為空屋,且尚未建造完成;此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查核無誤,是該27戶建物之細部工程既未完工,與預售屋價格係以建物全部完工作為前提已有不合,自不能以其中一戶之預售價格資為本件九戶房地之價格,雖上訴人又請求傳訊證人陳志士用以證明普海公司承作之系爭建屋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並按此比例計算該九戶房地之價值云云,然陳志士於檢察官偵問:房子蓋好了沒?固證稱:「房子尚有百分之五尚未蓋好」;但所謂百分之五未完成(換言之,即百分之九十五已完成)係證人主觀之判斷,尚乏客觀之依據,且標準因人而異,故不足以其個人判斷之詞,採為計算本件房地價值之依據。
㈢、次查,上訴人雖又主張應以本院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於96年12月6日就系爭九戶於88年間之房地總價所為之鑑定結果即74,827,601元為依據,然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係包括建築物所附之衛浴、廚具、門扇、磁磚、地磚、電信電力等工程項目,且係依建物之現狀作鑑定,就房屋原始建築及事後增作之部分則因無法釐清,故建議先由兩造協商原始建築完成部分以百分比計算,再由鑑定人就建築物部分按百分比計算,此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97年3月25日台建師鑑(96072)字第828號函文一份在卷可稽(本院更一卷第183頁);是上開鑑定結果既以建物於鑑定之現狀,含建築物所附之衛浴、廚具、門扇、磁磚、地磚、電信電力設備及事後增建之部分一併作鑑定,與拍賣公告上載:上訴人普海公司僅完成主體結構,門扇尚未裝置之情形已有不同,已難採為系爭九戶房地價額之依據。雖上訴人普海公司又主張:「將系爭九戶建築物所附屬之衛浴、廚具、門扇窗戶、磁磚、地磚、電信電力等設備之總額扣除後即可確定系爭九棟房地八十八年間之總價額」然系爭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承買人壬○○已到庭證實:伊與庚○○、己○○、甲○○等股東,土地部分係以4,069萬9千元,27筆建戶部分係以4,446萬1千元拍定,標買後有再整理過;證人庚○○則進一步證稱:渠等得標當時,只有結構體完成,內部沒有裝修、且根本無法居住、有的沒有門窗(按依拍賣公告所示本件建物門窗並未施作)、有的漏雨,外觀現在看起來很漂亮,那都是渠等承買後再行施作的,內部地板與天花板、管線、衛浴、廚房、鋁門窗、二樓夾層都是渠等事後作的,地磚、電信、電力也重做,外牆磁磚及後面之廚房亦係渠等施作及增設,另因為會漏水所以有施作防水工程,所以建築師公會鑑定之現況跟他們買當時的情況已有不同,至於原始與自己修繕、改建之部分因時間已久,如要逐一核對有困難,且部分資料均已喪失等情屬實(本院更一卷二宗第61頁正、反面),是本件拍定人承買後就建物除修繕外,既有增建廚房,並自行施作二樓夾層、防水工程暨內部地板與天花板、管線、衛浴、廚房、鋁門窗、地磚等細部工程,與普海公司當時之建物情況已迥然有別,各增建及修繕工程之細目又無資料可考,而地上建物使用功能之完整及週邊景觀、風貌,又足以連帶影響其坐落土地之價值,故不能以建築師公會所為之前開鑑定結果作為系爭九戶房地價值之依據。從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之結果既不足採,單純主體結構完成之建物與完成細部工程並具有完整、可供生活起居並具備完善廚房功能之建物價值又互有不同,上訴人抗辯:逕將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總額,扣除系爭建物所附屬之衛浴、廚具、門扇窗戶、磁磚、地磚、電信、電力等設備之價格,即可確定系爭九棟房地於八十八年間之總價(見本院更審卷二第三十六頁),無非其個人意見,委無可取,上訴人普海公司據此請求傳訊其門窗、地磚、電力電信衛浴之下包商即證人張山柱、何世發、王進源以證明各項工程金額為若干,亦均無必要(本院更審卷二第36、67頁),併此敘明。
㈣、次查,上訴人普海公司雖又以:該公司前與黃志賢基於承攬興建房屋合約書,合計共花費6,530萬元施工,惟因黃志賢拒不將其可分得之房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為普海公司所有,據以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原法院九十一年拍更字第二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依該拍賣抵押物裁定所示之債權額為6,530萬元,且依普海公司與黃志賢間合約書第2條之約定:興建之建坪以每戶建坪74坪為準,建築成本每坪為4萬元,而系爭建物依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使用執照所示,總面積為6376.73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1929坪,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7,716萬元,參以被上訴人公司豐原分行之行員林輝彥、何東城於本院另案遭丙○○自訴詐欺之89年自字第
90 8號一案,於89年12月13日辯護意旨狀第4頁稱「(目前為止,房屋約只完成百分之九十」,依此換算工程款債權應為6, 944萬4千元,均已超過上訴人聲請參與之6,530萬元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一第32-33頁),然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不涉及實體之調查,所謂6,530萬元乃上訴人普海公司單方面之聲明,縱黃志賢就其金額難認有爭執之意(見裁定理由三所載,本院更一卷一第100-101頁),亦無實質之確定力,對被上訴人更無拘束力可言,故不得據為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承攬報酬債權金額之認定。況其所稱之施工金額係就27戶建物之全部花費,上訴人普海公司依法定抵押權得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承攬報酬,則僅其中之九戶而已,若依比例核算九戶之工程款,亦僅2,176萬6,666元(65,300,0009/27=21,766,666),顯未達上訴人主張之6,530萬元。至上訴人普海公司固又稱以合約所定每戶74坪,每坪建築成本4萬元計,本件工程總工程款依九戶計,亦已逾6,530萬元云云,然系爭合約第2條固約定每坪之建築成本4萬元,但合約所訂之「每坪建築成本」與實際施工之每坪成本未必相符,且上訴人所援引之完工比例,無論陳志士所稱之百分之九十五,或林輝彥、何東城所稱之百分之九十(見原審卷一第158頁),均係其等個人主觀之意見,不足據為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實際完工比例之依據,且所謂之建築成本與上訴人普海公司依約得取得如何之承攬報酬係二回事,該建築成本縱屬實,總工程款6944萬4千元亦係針對27戶建物施工所得計算而來,若依上訴人普海公司可分得之承攬報酬比例計算,亦僅2,314萬8千元(69,444,0009/27=23,148,000),與上訴人主張之6,530萬元均有不合,故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㈤、復查,上訴人雖又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92年5月19日民事準備㈠狀及於上訴審所提94年4月27日民事準備狀第6頁均自認系爭房屋當時價值為1,100萬元,若以完工百分之九十五比例計算,每戶價值達1,045萬元(見本院上訴卷二第83頁),九戶已逾6,530萬元云云。然參諸被上訴人於原審就上訴人主張當時每戶市價達一千萬元已當庭否認之,並指稱:當時每戶市價並無一千萬元之的價值,該契約所定27戶雖取得使用執照,但細部均尚未完工,被上訴人聲請查封時亦看不出有水管及電線的配置,從外觀上看不出已完成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五各等語(原審卷三第48-49頁);且被上訴人前揭書狀係援引上訴人普海公司刑事自訴狀及89年12.13.補充自訴理由狀之記載,用以反駁上訴人:「若依系爭房屋當時之賣價,每棟約1,100萬元,並普海公司分得其中九棟約一億元,扣除其所自行計算之工程款(總建坪約一千六百餘坪造價四萬元)毛利達3,500萬元,若還有4,000萬元融資,則毛利達7,500萬元,有違常情」(見原審卷一第128頁、本院上訴卷一第66頁):觀之被上訴人於本案歷審之書狀及筆錄,就上訴人普海公司主張共有6,530萬元之法定抵押債權一事不僅迭有爭執,更進一步否認其法定抵押權之存在,於本院上訴及更一審並一致指稱:普海公司縱有法定抵押權,其債權金額亦應在以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作為其承攬報酬即9戶房地價值之標準,凡此亦證被上訴人並無自認上訴人普海公司得享有法定抵押權之9戶房地每戶可達1,100萬元或1,000萬元之意,自不得摘取其書狀中之片段、部分內容,即謂其已不爭執並據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㈥、第查,被上訴人雖又主張:應以系爭建物於88年4月6日依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即三千一百八十八萬四千元作為系爭九戶房地之價值(見本院更一卷第90頁),但使用執照之核發,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係供建築物申請水、電之用,其申請所須檢具之資料,依同法第71條之規定:除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外並包括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如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則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由前開建築法之規定可知:核發使用執照之目的及用途,並不在估驗建物之價值及實際之造價為若干,而使用執照上載之工程造價,亦係由工務單位依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所檢附之上開書面資料,按其建物構造類別及樓層地板面積及每平方公尺之法定單價計算而來(請參台中縣政府網站,工務類所示台中縣建築物造價標準表):且不包括其坐落基地之價值在內,自不足據為系爭九戶房地價值之依據,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
㈦、復查,就普海公司分得之上開九戶房地,原建物建號依序:1302、1308、1310、1315、1317、1319、1321、1323、1325號,門牌號碼依序為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15號、1
9、12號、18號、22號、28號、32號、23號房地之價值(含公共設施),連同各該建物坐落之基地全部即台中縣豐原市○○段第812-2、843-1、845-1、674號土地,原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委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價值,前開九戶建物之價值各為:2,331,000元、2,331,000元、2,241,000元、2,302,000元、2,303,000元、2,082,000元、2,303,000元、2,278,000元、2,699,000元,合計共2,087萬元,土地之鑑價所得則為55,774,000元,此有該會91年9月27日鑑定報告書附於原法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四號卷內足參(已影印後存卷),是就該九戶建物及系爭建築基地部分既由鑑定單位依實地勘測,依其位置、標的概括及平面圖等資料並斟酌其上設定之他項權利分析結果而得,自具有相當之專業性。再系爭27戶建物,於被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撤回聲請後,於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時,因原坐落647號建地上之建物並無任何之新增之建物,而呈原來未建造完成之空屋狀況,故無測量之必要,此亦有民事執行處91年9月11日執行筆錄足參;另台中縣豐原市地政事務所91年9月16日發函執行處之(九一)豐地測字第09100771000號函亦明載:「本件經勘查測結果未發見有增建無庸測量,故未函送成果」可見系爭27戶建物於上訴人普海公司取得使用執照及第一次強制執行之後,並無另行增建之情,與普海公司於八十八年完成主體結構大致相符,再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九月執行處囑託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價之期間內,國內之整體市場經濟並無劇烈震盪之情,是其鑑價之所得自足堪採為系爭建物於88年取得使用執照至89年間價格之依據。依此鑑價以計,上訴人普海公司原可分得之九戶建物之價值為2,087萬元,至該九戶建物坐落基地之價值,則按分割增加及合併後之安康段第812-2號、第843-1號、第845-1號及674號土地鑑定所得之款項即55,774,000元,按實際興建之27戶均分,依上訴人分得9戶換算應為:1,859萬1,333元(鑑價所得55,774,000元9/27=18,59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普海公司得取得之報酬請求權,合計應相當於3,946萬1,333元。
㈧、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相當於3946萬1333元之承攬債權,固為系爭法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並得就前開27戶建物於92年7月11日拍賣所得之價金優先受償。但因上訴人普海公司業於92年7月14日將其拍賣所得分配款之款項於5千萬占6,530萬元比例之範圍內(詳後述理由㈩)移轉予上訴人乙○○,上開債權讓與,又經執行處於92年7月28日函知債務人黃志賢並准予備查在案,此有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債權讓與協議書及執行處函文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5-39頁);前開債權讓與自已對債務人黃志賢發生效力。嗣上訴人乙○○又於92年12月17日將其可得分配款其中之1,850萬元讓與彰化銀行,並經陳報執行處後由執行處法官批示:「通知債務人黃志賢及依聲請辦理」;其後執行處即依彰化銀行陳報之債權,製作93年2月10日之分配表,但因該次分配表將上訴人乙○○得分配之債權誤植為5千萬元(漏未扣除已讓與之1,850萬元),經彰化銀行聲明異議後,乃又於93年2月10日重新製作分配表更正之,前開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務人黃志賢,此業據本院調取前開15544號卷核閱屬實,可見無論普海公司或乙○○之債權讓與,應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黃志賢而生讓與之效力,洵無疑義。
㈨、被上訴人固又主張:普海公司與乙○○間之上開債權之讓與,其受讓人係依讓與之法律行為而取得抵押權,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見被上訴人民事起訴狀第6頁所載),但渠等並未經登記故不生效力,並否認乙○○對普海公司債權之真正及彰化銀行受讓債權之效力等語。
然查:
⒈按「存在於不動產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
滅」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承攬報酬之債權,依修正前民法第513條之規定,乃法定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就系爭27戶建物於92年7月11日拍賣所得之價金即44,461,000元,原即得就相當於九戶報酬請求權之價額主張優先受償權,但因其原存於不動產之法定抵押權,已因拍賣而消滅,故轉換為優先受償之債權,上訴人普海公司又係於系爭不動產拍定後,始於92年7月14日將一定比例(按為5000/6530,詳後述)之分配款項讓與乙○○,乙○○則係於92年12月17日再將部分可分配款債權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均在法定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之後,故無從辦理法定抵押權變更登記,亦不生法定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及上訴人得否單純將債權移轉而抵押權未隨之讓與之問題。況上訴人普海公司於系爭27戶建屋被拍定後,其得受優先分配之債權已經確定,其於拍定後縱將部分可分配款讓與乙○○,乙○○再將所受讓之可分配款其中之一部分讓與上訴人彰化銀行,亦不影響其等就各該款項可得優先受償之性質。參諸最高法院於另案即96年台上字第2307號京展建設公司與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亦明確指出「系爭保證債務為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台灣企銀本得就系爭不動產拍得價金優先受償,其將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受讓之債權自得優先普通債權而受償」(見本院更審卷一第151頁正、反面)依上開判決意旨,益足證之。從而,上訴人乙○○、彰化銀行就其等取得之債權,自仍享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執行法院因而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分配表2,將其2人列入優先債權分配,自無不合。
⒉次按,被上訴人於原審固一度否認上訴人乙○○對普海公司
債權之真正及彰化銀行受讓債權之效力。然債權讓與係一債權處分行為,並不以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償行為為限,本件上訴人普海公司及乙○○二人間實際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債權金額為若干,係渠等內部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債權讓與之效力。
㈩、又查,上訴人普海公司與乙○○間債權讓與協議書第2條雖約定:「甲方(即普海公司)願將拍賣所得分配之款項在5千萬元範圍內之部分讓與乙方(指乙○○)上訴人」;但此所謂之5千萬元應係指乙○○與普海公司間可得受分配之債權金額比例,並非指乙○○可得受分配之總金額而言。此由渠等係於系爭不動產於92年7月11日由壬○○等四人以8,516萬元(其中27戶建物部分拍定價額為4,446萬1千元,餘為土地款)拍定後始簽立債權讓與契約書,而系爭27戶建物之拍定價格僅4,446萬1千元,不僅與普海公司主張之法定抵押債權6,530萬元不符,更不足使乙○○超額分得高達5千萬元之分配款,此當為普海公司、乙○○於簽立讓與契約時所明知,再由渠等於讓與契約書中先約明:普海公司對第三人黃志賢有承攬工程款債權6530萬元,緊接著再約定:由甲方(指普海公司)將可分配之款項在5千萬元範圍內之「部分」讓與乙○○,可見其等間讓與契約之真意,係以普海公司對第三人黃志賢享有6,530萬元法定抵押債權,再以此6,530萬元全部作為優先債權參與分配為前提,而將6,530萬元其中5,000萬元部分可得分配之款項讓與乙○○,至上訴人普海公司本身則仍保留6,530萬元其中之1,530萬元債權額受分配,並無讓與全部可分配款項之意。又因其後乙○○已將5,000萬元可受分配之款項其中之1,850萬元讓與彰化銀行,故乙○○部分可得分配之款項即應改按3,150萬元占6,530萬元之比例計算之,彰化銀行部分則按1,850萬元占6,530萬元之比例分配,亦即上訴人普海公司、乙○○及彰化銀行三人間應按:1530/6530、3150/6530、1850/6530(即23.43033%、48.23889 %、28.33078)之比例分配拍賣所得之款項。此由上訴人三人就此分配比例於執行事件並無爭執,其中彰化銀行更依:1530/6530、3150/6530、1850/6530之分配比例請求執行處更正93年2月10日分配表上有關普海公司、乙○○及彰化銀行可受分配之金額(按該日之分配表誤將乙○○之債權金額漏扣除已讓與彰化銀行之1,850萬元,而仍載為5千萬元,已如前述),此復有上訴人彰化銀行93年2月20日聲請異議狀上載之分配比率可資參考(已影印存卷),而執行處93年2月23日及94年3月22日之分配表,即均按此計算上訴人三人得受分配之款項,上訴人三人就執行處上開分配表所載分配款之計算方式於原審及本院亦均無異議(按以4,446,1,000元分別乘以3150/6530、1530/6530及1850/6530所得之積,適為分配表所載乙○○、普海公司及彰化銀行所受分配之金額),益證上訴人普海公司、乙○○及彰化銀行三人就本件不動產之拍賣款亦均同意按1530/6530:3150/6530:1850/6530之比例分配至明。再按系爭27戶建物之拍定價額為4,446萬1千元,上訴人普海公司所得享有優先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則為3,946萬1,333元,故得全額受償,其中上訴人普海公司可得分配之金額為9,245,917元(39,461,3331530/6530=9,245,917.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乙○○為19,035,712(39,461,3333150/6530=19,035,711.9),彰化銀行則為11,179,704元(39,461,3331850/6530=11,179,
703.8)。
九、綜上所述,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五五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3月22日製作,定於同年4月7日實施分配之附表所示分配表表⒉,次序1乙○○分配金額應更正為1,903萬5,712元,次序2普海公司分配金額1,041萬7,355元應更正為924萬5,917元,次序3彰化銀行分配金額1,259萬6,149元,應更正為1,117萬9,704元。原判決以上訴人普海公司之法定抵押權已拋棄,無優先抵押權可資行使,據以其三人得分配之金額均更正為零,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及此,求予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即屬有據,爰將原判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證據調查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V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案 號 │未股 091年執字第15544號 │├─────┼─────────────────────────────────────────────────────────────────────────────────┤│債務人姓名│黃志賢 紀翠琴 劉森發 黃演明 丙○○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次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分 配 │ │ │ 備 ││ │債 權 種 類│ 或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共 計│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序 │ │普通│ │ │ 期 間 │日數│ 利 率│ 金 額 │ │ 比 率 │ │ │ 考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1│執行費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 │ │ │ 270,033│100.000%│ 270,033│ 0│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2│土地增值稅 │扣繳│臺中縣稅捐處 │ 0│ │ │ │ │ 0│ 0%│ 0│ 0│ │├───┼───────┼──┼──────────┼───────┼─────┼──┼────┼───────┼───────┼────┼───────┼───────┼──┤│ 3│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000,000│ 087.07.15│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29│8.86000%│ 22,642,519│ │ │ │ │ │├───┼───────┼──┼──────────┼───────┼─────┼──┼────┼───────┼───────┼────┼───────┼───────┼──┤│ │ │ │ │ 51,000,000│ 087.08.16│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15│ 184│0.88600%│ │ │ │ │ │ │├───┼───────┼──┼──────────┼───────┼─────┼──┼────┼───────┼───────┼────┼───────┼───────┼──┤│ │ │ │ │ │ 088.02.16│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13│1.77200%│ 4,221,487│ │ │ │ │ │├───┼───────┼──┼──────────┼───────┼─────┼──┼────┼───────┼───────┼────┼───────┼───────┼──┤│ │ │ │ │ 51,000,000│ │ │ │ 本金│ 77,864,006│22.3092%│ 17,370,870│ 60,493,136│ │├───┼───────┼──┼──────────┼───────┼─────┼──┼────┼───────┼───────┼────┼───────┼───────┼──┤│ 4│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3,7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8.86000%│ 19,284,846│ │ │ │ │ │├───┼───────┼──┼──────────┼───────┼─────┼──┼────┼───────┼───────┼────┼───────┼───────┼──┤│ │ │ │ │ 43,7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26│ 184│0.88600%│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02│1.77200%│ 3,593,898│ │ │ │ │ │├───┼───────┼──┼──────────┼───────┼─────┼──┼────┼───────┼───────┼────┼───────┼───────┼──┤│ │ │ │ │ 43,700,000│ │ │ │ 本金│ 66,578,744│22.3092%│ 14,853,214│ 51,725,530│ │├───┼───────┼──┼──────────┼───────┼─────┼──┼────┼───────┼───────┼────┼───────┼───────┼──┤│ 5│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2,0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9.18000%│ 5,486,873│ │ │ │ │ │├───┼───────┼──┼──────────┼───────┼─────┼──┼────┼───────┼───────┼────┼───────┼───────┼──┤│ │ │ │ │ 12,0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26│ 184│0.91800%│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02│1.83600%│ 1,022,526│ │ │ │ │ │├───┼───────┼──┼──────────┼───────┼─────┼──┼────┼───────┼───────┼────┼───────┼───────┼──┤│ │ │ │ │ 12,000,000│ │ │ │ 本金│ 18,509,399│22.3092%│ 4,129,307│ 14,380,092│ │├───┼───────┼──┼──────────┼───────┼─────┼──┼────┼───────┼───────┼────┼───────┼───────┼──┤│ 6│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000,000│ 087.08.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09│9.18000%│ 1,364,928│ │ │ │ │ │├───┼───────┼──┼──────────┼───────┼─────┼──┼────┼───────┼───────┼────┼───────┼───────┼──┤│ │ │ │ │ 3,000,000│ 087.09.05│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3.04│ 181│0.91800%│ │ │ │ │ │ │├───┼───────┼──┼──────────┼───────┼─────┼──┼────┼───────┼───────┼────┼───────┼───────┼──┤│ │ │ │ │ │ 088.03.05│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596│1.83600%│ 254,500│ │ │ │ │ │├───┼───────┼──┼──────────┼───────┼─────┼──┼────┼───────┼───────┼────┼───────┼───────┼──┤│ │ │ │ │ 3,000,000│ │ │ │ 本金│ 4,619,428│22.3092%│ 1,030,559│ 3,588,869│ │├───┼───────┼──┼──────────┼───────┼─────┼──┼────┼───────┼───────┼────┼───────┼───────┼──┤│ 7│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9,000,000│ 087.10.20│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732│9.18000%│ 3,920,489│ │ │ │ │ │├───┼───────┼──┼──────────┼───────┼─────┼──┼────┼───────┼───────┼────┼───────┼───────┼──┤│ │ │ │ │ 9,000,000│ 087.11.21│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5.20│ 181│0.91800%│ │ │ │ │ │ │├───┼───────┼──┼──────────┼───────┼─────┼──┼────┼───────┼───────┼────┼───────┼───────┼──┤│ │ │ │ │ │ 088.05.21│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519│1.83600%│ 728,640│ │ │ │ │ │├───┼───────┼──┼──────────┼───────┼─────┼──┼────┼───────┼───────┼────┼───────┼───────┼──┤│ │ │ │ │ 9,000,000│ │ │ │ 本金│ 13,649,129│22.3092%│ 3,045,017│ 10,604,112│ │├───┼───────┼──┼──────────┼───────┼─────┼──┼────┼───────┼───────┼────┼───────┼───────┼──┤│ 8│第2順位抵押權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9│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10│第4順位抵押權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11│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12│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13│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14│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15│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16│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17│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18│假扣押債權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0,699,000│ 元│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1│法定抵押權 │優先│乙○○ │ 31,500,000│ │ │ │ │ 31,500,000│68.0873%│ 21,447,496│ 10,052,504│ │├───┼───────┼──┼──────────┼───────┼─────┼──┼────┼───────┼───────┼────┼───────┼───────┼──┤│ 2│法定抵押權 │優先│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 │ │ │ 15,300,000│68.0873%│ 10,417,355│ 4,882,645│ │├───┼───────┼──┼──────────┼───────┼─────┼──┼────┼───────┼───────┼────┼───────┼───────┼──┤│ 3│法定抵押權 │優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 │ │ │ 18,500,000│68.0873%│ 12,596,149│ 5,903,851│ ││ │ │ │公司 │ │ │ │ │ │ │ │ │ │ │├───┼───────┼──┼──────────┼───────┼─────┼──┼────┼───────┼───────┼────┼───────┼───────┼──┤│ 4│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60,493,136│ │ │ │ │ 60,493,136│ 0%│ 0│ 60,493,136│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5│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725,530│ │ │ │ │ 51,725,530│ 0%│ 0│ 51,725,530│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6│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4,380,092│ │ │ │ │ 14,380,092│ 0%│ 0│ 14,380,092│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7│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588,869│ │ │ │ │ 3,588,869│ 0%│ 0│ 3,588,869│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8│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0,604,112│ │ │ │ │ 10,604,112│ 0%│ 0│ 10,604,112│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9│表1分配不足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10│表1分配不足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11│表1分配不足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12│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13│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14│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15│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16│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17│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18│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19│表1分配不足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4,461,000│ 元│ │├───┼───────┼──┼──────────┼───────┼─────┼──┼────┼───────┼───────┼────┼───────┼───────┼──┤│ │ │ │ │ │ │ │ │ │ │ 總計│ 85,160,000│ 元│ │├───┴───────┴──┴──────────┴───────┴─────┴──┴────┴───────┴───────┴────┴───────┴───────┴──┤│附註: ││1.地號:812-2之抵押權人為:台灣企銀。 ││2.地號:843-1、845-1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 ││3.地號:674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3.黃秀玉。4.林淑蘋。 ││4.建物:1301、1302、1308、1310、1315、1319、1321、1323、1325之抵押權人:1.台灣企銀。2.黃秀玉。3.林淑蘋。其餘建物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黃秀玉。 ││5.無額受償部分執行費、利息及違約金略計。 ││6.本件建物法定抵押權之成立時點〈87.12.30〉在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點〈88.06.01〉之前。 ││7.假扣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之假扣押執行費業於92執未5217號已受償完畢。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執行費部分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270,033│ 270,033│ 0││有(簡稱)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代繳部分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臺中縣稅捐處 │ 0│ 0│ 0│ 0│├──────────┼───────┼───────┼───────┼───────┤│乙○○ │ 31,500,000│ 31,500,000│ 21,447,496│ 10,052,504│├──────────┼───────┼───────┼───────┼───────┤│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15,300,000│ 10,417,355│ 4,882,64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18,500,000│ 12,596,149│ 5,903,851││公司 │ │ │ │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一般債權部分)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18,700,000│ 181,220,706│ 40,428,967│ 140,791,739││有(簡稱) │ │ │ │ │├──────────┼───────┼───────┼───────┼───────┤│吳武宗 │ 2,500,000│ 2,500,000│ 0│ 2,500,000│├──────────┼───────┼───────┼───────┼───────┤│黃秀玉 │ 7,000,000│ 7,000,000│ 0│ 7,000,000│├──────────┼───────┼───────┼───────┼───────┤│林淑頻 │ 3,000,000│ 3,000,000│ 0│ 3,000,000│├──────────┼───────┼───────┼───────┼───────┤│臺中縣稅捐處 │ 2,331,808│ 2,331,808│ 0│ 2,331,8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3,500,000│ 0│ 3,500,000││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中華民國093年02月23日┌──────────┬───────┬───────┐│債 權 人 姓 名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0,699,000│ 140,791,739││有(簡稱)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0│ 3,500,000││公司豐原分公司 │ │ │├──────────┼───────┼───────┤│吳武宗 │ 0│ 2,500,000│├──────────┼───────┼───────┤│林淑頻 │ 0│ 3,000,000│├──────────┼───────┼───────┤│乙○○ │ 21,447,496│ 10,052,504│├──────────┼───────┼───────┤│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417,355│ 4,882,645│├──────────┼───────┼───────┤│黃秀玉 │ 0│ 7,000,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596,149│ 5,903,851││公司 │ │ │├──────────┼───────┼───────┤│臺中縣稅捐處 │ 0│ 2,331,80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案 號 │未股 091年執字第15544號 │├─────┼─────────────────────────────────────────────────────────────────────────────────┤│債務人姓名│黃志賢 紀翠琴 劉森發 黃演明 丙○○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 ││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次 │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 分 配 │ │ │ 備 ││ │債 權 種 類│ 或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共 計│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 ││ 序 │ │普通│ │ │ 期 間 │日數│ 利 率│ 金 額 │ │ 比 率 │ │ │ 考 │├───┴───────┴──┴──────────┴───────┴─────┴──┴────┴───────┴───────┴────┴───────┴───────┴──┤│[表 1] 土地:812-2、843-1、845-1、674(豐原市○○段) 新台幣40,699,000元 │├───┬───────┬──┬──────────┬───────┬─────┬──┬────┬───────┬───────┬────┬───────┬───────┬──┤│ 1│執行費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 │ │ │ 270,033│100.000%│ 270,033│ 0│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2│土地增值稅 │扣繳│臺中縣稅捐處 │ 0│ │ │ │ │ 0│ 0%│ 0│ 0│ │├───┼───────┼──┼──────────┼───────┼─────┼──┼────┼───────┼───────┼────┼───────┼───────┼──┤│ 3│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000,000│ 087.07.15│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29│8.86000%│ 22,642,519│ │ │ │ │ │├───┼───────┼──┼──────────┼───────┼─────┼──┼────┼───────┼───────┼────┼───────┼───────┼──┤│ │ │ │ │ 51,000,000│ 087.08.16│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15│ 184│0.88600%│ │ │ │ │ │ │├───┼───────┼──┼──────────┼───────┼─────┼──┼────┼───────┼───────┼────┼───────┼───────┼──┤│ │ │ │ │ │ 088.02.16│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13│1.77200%│ 4,221,487│ │ │ │ │ │├───┼───────┼──┼──────────┼───────┼─────┼──┼────┼───────┼───────┼────┼───────┼───────┼──┤│ │ │ │ │ 51,000,000│ │ │ │ 本金│ 77,864,006│22.3092%│ 17,370,870│ 60,493,136│ │├───┼───────┼──┼──────────┼───────┼─────┼──┼────┼───────┼───────┼────┼───────┼───────┼──┤│ 4│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3,7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8.86000%│ 19,284,846│ │ │ │ │ │├───┼───────┼──┼──────────┼───────┼─────┼──┼────┼───────┼───────┼────┼───────┼───────┼──┤│ │ │ │ │ 43,7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26│ 184│0.88600%│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02│1.77200%│ 3,593,898│ │ │ │ │ │├───┼───────┼──┼──────────┼───────┼─────┼──┼────┼───────┼───────┼────┼───────┼───────┼──┤│ │ │ │ │ 43,700,000│ │ │ │ 本金│ 66,578,744│22.3092%│ 14,853,214│ 51,725,530│ │├───┼───────┼──┼──────────┼───────┼─────┼──┼────┼───────┼───────┼────┼───────┼───────┼──┤│ 5│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2,000,000│ 087.07.26│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18│9.18000%│ 5,486,873│ │ │ │ │ │├───┼───────┼──┼──────────┼───────┼─────┼──┼────┼───────┼───────┼────┼───────┼───────┼──┤│ │ │ │ │ 12,000,000│ 087.08.27│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2.26│ 184│0.91800%│ │ │ │ │ │ │├───┼───────┼──┼──────────┼───────┼─────┼──┼────┼───────┼───────┼────┼───────┼───────┼──┤│ │ │ │ │ │ 088.02.27│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602│1.83600%│ 1,022,526│ │ │ │ │ │├───┼───────┼──┼──────────┼───────┼─────┼──┼────┼───────┼───────┼────┼───────┼───────┼──┤│ │ │ │ │ 12,000,000│ │ │ │ 本金│ 18,509,399│22.3092%│ 4,129,307│ 14,380,092│ │├───┼───────┼──┼──────────┼───────┼─────┼──┼────┼───────┼───────┼────┼───────┼───────┼──┤│ 6│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000,000│ 087.08.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809│9.18000%│ 1,364,928│ │ │ │ │ │├───┼───────┼──┼──────────┼───────┼─────┼──┼────┼───────┼───────┼────┼───────┼───────┼──┤│ │ │ │ │ 3,000,000│ 087.09.05│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3.04│ 181│0.91800%│ │ │ │ │ │ │├───┼───────┼──┼──────────┼───────┼─────┼──┼────┼───────┼───────┼────┼───────┼───────┼──┤│ │ │ │ │ │ 088.03.05│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596│1.83600%│ 254,500│ │ │ │ │ │├───┼───────┼──┼──────────┼───────┼─────┼──┼────┼───────┼───────┼────┼───────┼───────┼──┤│ │ │ │ │ 3,000,000│ │ │ │ 本金│ 4,619,428│22.3092%│ 1,030,559│ 3,588,869│ │├───┼───────┼──┼──────────┼───────┼─────┼──┼────┼───────┼───────┼────┼───────┼───────┼──┤│ 7│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9,000,000│ 087.10.20│ │ 年利│ 利息│ │ │ │ │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 │ │ │ │ 092.07.17│1732│9.18000%│ 3,920,489│ │ │ │ │ │├───┼───────┼──┼──────────┼───────┼─────┼──┼────┼───────┼───────┼────┼───────┼───────┼──┤│ │ │ │ │ 9,000,000│ 087.11.21│ │ 年利│ 違約金│ │ │ │ │ │├───┼───────┼──┼──────────┼───────┼─────┼──┼────┼───────┼───────┼────┼───────┼───────┼──┤│ │ │ │ │ │ 088.05.20│ 181│0.91800%│ │ │ │ │ │ │├───┼───────┼──┼──────────┼───────┼─────┼──┼────┼───────┼───────┼────┼───────┼───────┼──┤│ │ │ │ │ │ 088.05.21│ │ 年利│ │ │ │ │ │ │├───┼───────┼──┼──────────┼───────┼─────┼──┼────┼───────┼───────┼────┼───────┼───────┼──┤│ │ │ │ │ │ 092.07.17│1519│1.83600%│ 728,640│ │ │ │ │ │├───┼───────┼──┼──────────┼───────┼─────┼──┼────┼───────┼───────┼────┼───────┼───────┼──┤│ │ │ │ │ 9,000,000│ │ │ │ 本金│ 13,649,129│22.3092%│ 3,045,017│ 10,604,112│ │├───┼───────┼──┼──────────┼───────┼─────┼──┼────┼───────┼───────┼────┼───────┼───────┼──┤│ 8│第2順位抵押權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9│第3順位抵押權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10│第4順位抵押權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11│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12│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13│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14│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15│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16│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17│稅款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18│假扣押債權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0,699,000│ 元│ │├───┴───────┴──┴──────────┴───────┴─────┴──┴────┴───────┴───────┴────┴───────┴───────┴──┤│[表 2] 建物:1300、1301、...、1326等27筆(豐原市○○段) 新台幣44,461,000元 │├───┬───────┬──┬──────────┬───────┬─────┬──┬────┬───────┬───────┬────┬───────┬───────┬──┤│ 1│法定抵押權 │優先│乙○○ │ 31,500,000│ │ │ │ │ 31,500,000│68.0872%│ 21,447,496│ 10,052,504│ │├───┼───────┼──┼──────────┼───────┼─────┼──┼────┼───────┼───────┼────┼───────┼───────┼──┤│ 2│法定抵押權 │優先│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 │ │ │ 15,300,000│68.0872%│ 10,417,355│ 4,882,645│ │├───┼───────┼──┼──────────┼───────┼─────┼──┼────┼───────┼───────┼────┼───────┼───────┼──┤│ 3│法定抵押權 │優先│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 │ │ │ 18,500,000│68.0872%│ 12,596,149│ 5,903,851│ ││ │ │ │公司 │ │ │ │ │ │ │ │ │ │ │├───┼───────┼──┼──────────┼───────┼─────┼──┼────┼───────┼───────┼────┼───────┼───────┼──┤│ 4│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60,493,136│ │ │ │ │ 60,493,136│ 0%│ 0│ 60,493,136│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5│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51,725,530│ │ │ │ │ 51,725,530│ 0%│ 0│ 51,725,530│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6│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4,380,092│ │ │ │ │ 14,380,092│ 0%│ 0│ 14,380,092│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7│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3,588,869│ │ │ │ │ 3,588,869│ 0%│ 0│ 3,588,869│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8│表1分配不足 │優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0,604,112│ │ │ │ │ 10,604,112│ 0%│ 0│ 10,604,112│ ││ │ │ │有(簡稱) │ │ │ │ │ │ │ │ │ │ │├───┼───────┼──┼──────────┼───────┼─────┼──┼────┼───────┼───────┼────┼───────┼───────┼──┤│ 9│表1分配不足 │優先│吳武宗 │ 2,500,000│ │ │ │ │ 2,500,000│ 0%│ 0│ 2,500,000│ │├───┼───────┼──┼──────────┼───────┼─────┼──┼────┼───────┼───────┼────┼───────┼───────┼──┤│ 10│表1分配不足 │優先│黃秀玉 │ 7,000,000│ │ │ │ │ 7,000,000│ 0%│ 0│ 7,000,000│ │├───┼───────┼──┼──────────┼───────┼─────┼──┼────┼───────┼───────┼────┼───────┼───────┼──┤│ 11│表1分配不足 │優先│林淑頻 │ 3,000,000│ │ │ │ │ 3,000,000│ 0%│ 0│ 3,000,000│ │├───┼───────┼──┼──────────┼───────┼─────┼──┼────┼───────┼───────┼────┼───────┼───────┼──┤│ 12│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4,649│ │ │ │ │ 24,649│ 0%│ 0│ 24,649│ │├───┼───────┼──┼──────────┼───────┼─────┼──┼────┼───────┼───────┼────┼───────┼───────┼──┤│ 13│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487│ │ │ │ │ 8,487│ 0%│ 0│ 8,487│ │├───┼───────┼──┼──────────┼───────┼─────┼──┼────┼───────┼───────┼────┼───────┼───────┼──┤│ 14│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980,840│ │ │ │ │ 980,840│ 0%│ 0│ 980,840│ │├───┼───────┼──┼──────────┼───────┼─────┼──┼────┼───────┼───────┼────┼───────┼───────┼──┤│ 15│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216,431│ │ │ │ │ 216,431│ 0%│ 0│ 216,431│ │├───┼───────┼──┼──────────┼───────┼─────┼──┼────┼───────┼───────┼────┼───────┼───────┼──┤│ 16│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07,168│ │ │ │ │ 107,168│ 0%│ 0│ 107,168│ │├───┼───────┼──┼──────────┼───────┼─────┼──┼────┼───────┼───────┼────┼───────┼───────┼──┤│ 17│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855,869│ │ │ │ │ 855,869│ 0%│ 0│ 855,869│ │├───┼───────┼──┼──────────┼───────┼─────┼──┼────┼───────┼───────┼────┼───────┼───────┼──┤│ 18│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縣稅捐處 │ 138,364│ │ │ │ │ 138,364│ 0%│ 0│ 138,364│ │├───┼───────┼──┼──────────┼───────┼─────┼──┼────┼───────┼───────┼────┼───────┼───────┼──┤│ 19│表1分配不足 │普通│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 │ │ │ 3,500,000│ 0%│ 0│ 3,500,000│ ││ │ │ │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44,461,000│ 元│ │├───┼───────┼──┼──────────┼───────┼─────┼──┼────┼───────┼───────┼────┼───────┼───────┼──┤│ │ │ │ │ │ │ │ │ │ │ 總計│ 85,160,000│ 元│ │├───┴───────┴──┴──────────┴───────┴─────┴──┴────┴───────┴───────┴────┴───────┴───────┴──┤│附註: ││1.地號:812-2之抵押權人為:台灣企銀。 ││2.地號:843-1、845-1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 ││3.地號:674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吳武宗。3.黃秀玉。4.林淑蘋。 ││4.建物:1301、1302、1308、1310、1315、1319、1321、1323、1325之抵押權人:1.台灣企銀。2.黃秀玉。3.林淑蘋。其餘建物之抵押權人為:1.台灣企銀。2.黃秀玉。 ││5.無額受償部分執行費、利息及違約金略計。 ││6.本件建物法定抵押權之成立時點〈87.12.30〉在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時點〈88.06.01〉之前。 ││7.假扣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之假扣押執行費業於92執未5217號已受償完畢。 ││8.台灣中小企銀於93.03.19就表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同時聲請就表一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 │└───────────────────────────────────────────────────────────────────────────────────────┘
分 配 結 果 彙 總 表
( 執行費部分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270,033│ 270,033│ 270,033│ 0││有(簡稱) │ │ │ │ │└──────────┴───────┴───────┴───────┴───────┘
( 代繳部分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乙○○ │ 31,500,000│ 31,500,000│ 21,447,496│ 10,052,504│├──────────┼───────┼───────┼───────┼───────┤│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 15,300,000│ 10,417,355│ 4,882,64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8,500,000│ 18,500,000│ 12,596,149│ 5,903,851│├──────────┼───────┼───────┼───────┼───────┤│臺中縣稅捐處 │ 0│ 0│ 0│ 0│└──────────┴───────┴───────┴───────┴───────┘
(一般債權部分)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債 權 本 利 和│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118,700,000│ 181,220,706│ 40,428,967│ 140,791,739││有(簡稱) │ │ │ │ │├──────────┼───────┼───────┼───────┼───────┤│吳武宗 │ 2,500,000│ 2,500,000│ 0│ 2,500,000│├──────────┼───────┼───────┼───────┼───────┤│黃秀玉 │ 7,000,000│ 7,000,000│ 0│ 7,000,000│├──────────┼───────┼───────┼───────┼───────┤│林淑頻 │ 3,000,000│ 3,000,000│ 0│ 3,000,000│├──────────┼───────┼───────┼───────┼───────┤│臺中縣稅捐處 │ 2,331,808│ 2,331,808│ 0│ 2,331,80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00,000│ 3,500,000│ 0│ 3,500,000││公司豐原分公司 │ │ │ │ │└──────────┴───────┴───────┴───────┴───────┘
債 權 人 分 配 金 額 彙 總 表中華民國094年03月22日┌──────────┬───────┬───────┐│債 權 人 姓 名 │分 配 金 額│不 足 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40,699,000│ 140,791,739││有(簡稱)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0│ 3,500,000││公司豐原分公司 │ │ │├──────────┼───────┼───────┤│吳武宗 │ 0│ 2,500,000│├──────────┼───────┼───────┤│林淑頻 │ 0│ 3,000,000│├──────────┼───────┼───────┤│乙○○ │ 21,447,496│ 10,052,504│├──────────┼───────┼───────┤│普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417,355│ 4,882,645│├──────────┼───────┼───────┤│黃秀玉 │ 0│ 7,000,00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2,596,149│ 5,903,851││公司 │ │ │├──────────┼───────┼───────┤│臺中縣稅捐處 │ 0│ 2,33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