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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重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 原 告 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己○○丙○○戊○○丁○○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 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 2號係判決確認再審原告持有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公司) 7千股,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 1萬股,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公司) 1萬股,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企銀公司)1萬9千股,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3萬3千股之股票權利不存在,而相對人乙○○於84年 3月7日提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確認股票權利不存在訴訟,係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味全公司、東元公司、亞洲公司、新竹企銀公司、南亞公司股票於84年3月6日之收盤價依序為新台幣(下同)37.6 元、65.5元、60元、票於相對人起訴當時之價值為5,10,000+6010,000),再審原告所提起之再審之9,7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9,412元,逾期不繳,即駁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中 華 民 國 96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