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更㈡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偉創營造有限公司(原陳建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再審 被告 聯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理由欄八「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9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50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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