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服刑中)訴訟代理人 丁○○

甲○○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2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7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則指因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而言。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41年台上字第50號、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2號依共同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其犯罪事實為:「丙○○原係臺中縣豐原市○○路○○○○巷3之1號民安瓦斯實業有限公司生產部經理,並為廠長,明知民安公司所生產之互斯定時安全自動控制調整器:::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0年10月02日,命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派員警江玉麟等人依法予以搜索扣押,交由趙榮鎮保管。嗣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80年10月29日,依債權人乙○○之聲請,以80年度民執全一字第1173號假扣押查封後,交由丙○○保管在案。詎該民安公司因生產瓦斯調整器數量不足,市場缺貨,竟於81年3、4月間,由丙○○命蔡永煇與莊錫奎告知范郁明率組員劉福誠、陳張萬旺、蔡忠平、劉廷木、共同基於隱匿扣押之查封物及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聯絡,接續多次將已扣押查封之成品予以抽取或調換:::案經乙○○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調閱該案卷並抽取判決附卷可稽。是以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乃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即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0年10月02日命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依法搜索扣押,交由趙榮鎮保管,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80年10月29日依原告之聲請,以該院80年度民執全一字第1173號假扣押查封後,交由被告所保管之扣押物,基於隱匿扣押之查封物及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而予以抽取或調換之行為。

三、原告於上述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訴之聲明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兩億元及自81.03.31起至96.04.19止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並於報紙刊登及電視台播報判決文與道歉啟事。然未據其就「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亦未據說明其憑以證明受損害之證據。經本院於96年08月17日以裁定通知應就①原告如何因被告上述犯罪行為而受損害?②原告所受損害之具體情形如何?③原告受損害與被告上述犯罪行為之間有何因果關係?④憑以證明受損害之證據?於2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說明。該項通知已於96年08月23日送達,迄未見原告有所補正說明。原告雖提出聲請保全證據狀,請求勘驗查封物品現狀、扣押相對人公司帳冊資料及其所產製之成品半成品(本院另裁定駁回其聲請)。仍未據針對本院前揭裁定補正說明。

四、本件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既係共同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亦即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0年10月02日命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依法搜索扣押,交由趙榮鎮保管,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80年10月29日依原告之聲請,以該院80年度民執全一字第1173號假扣押查封後,交由被告所保管之扣押物,基於隱匿扣押之查封物及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而予以抽取或調換之行為。此違背查封效力之妨害公務犯行,雖原告為告發人,縱或仍得依其他事由,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皆非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罪事實所生之直接損害,自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即屬不合程式及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法 官 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