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邱煥火即祭祀公業邱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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