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39號上 訴 人 盧慶松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複 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上 訴 人 邱垂隆被 上訴人 邱煥火即祭祀公業邱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複 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前以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他訴訟業已判決,己無再停止訴訟之必要,爰撤銷前此之停止訴訟裁定,並終結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裁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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