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7月11日聲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為㈠請求以判決確認乙○○捏造朱子芬為人頭工具。㈡請求以判決確認訴外人沈其雄非朱子芬助理員。㈢請求以判決確認乙○○與訴外人沈其雄無法律關係,本件判決此部分漏未判決,爰聲請准予補充判決等語。
三、本件判決,聲請人上訴之聲明為㈠廢棄原判決。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雖嗣後具狀追加聲明㈠確認乙○○捏造朱子芬律師為人頭工具。㈡確認訴外人沈其雄非朱子芬律師之助理員,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均欠缺確認利益,經本院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所載)。基上,本院首開判決已依聲請人之聲明為判決,其訴訟標的並無脫漏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