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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7 年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三官大帝神明會)間因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以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3,000元及第二審4500元外,其餘14,335元、21,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法 官 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1